没完成指标就是消极怠工?
乔蓓华乔法官:
我在一家教育科技公司工作,从事兴趣类教学的授课。我们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加课时费组成。这两年,因生源减少,收入也有所下降。今年年初,公司给我发了两次警告信,说我未达到公司要求的课时最低标准,没有合理维护已有生源,属于消极怠工,扣发了我课时费和基本工资。我认为自己已经尽力,课时未达标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但人事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已明确月度薪资课时低于一定标准2次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扣款并即刻解除劳动合同,任我怎么解释也没用。没过两天,我果然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请问,公司的做法有依据吗? 读者 廖先生
廖先生:
为了避免一些企业借建章立制之名行损害职工利益之事,国家法律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适用以及规章制度违法的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劳动用工管理中最严厉的惩戒手段。审查此类解雇行为时,通常会看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有否公示,内容是否与法相悖,以及违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等。你所述的月度薪资课时达标问题实质属于工作绩效范畴,其不一定与劳动者的主观因素相关。将其列入规章制度作为以劳动者主观过错为依据的即时解雇条款并不恰当。而仅凭课时未达标就断定对方消极怠工亦无依据。对于劳动者确实能力欠缺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行使管理权,并在符合条件时在支付补偿金的前提下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至于扣发劳动报酬,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你的薪酬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有效的薪酬制度执行,同时应确保在你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得到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建议你与公司就上述问题进一步协商解决。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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