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说一】12见刊
有私事允许打电话聊,其实和使用微信聊一样,都是利用工作时间,时间长了,都一样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单就以微信私聊制定罚款的方法于理不通。如果再检查职工手机的话,涉嫌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不可取,不可为。总之,该方法没有合理合法的可执行性,应该废止(孙建国)
笔者认为,企业制定规定前要想清楚是否可执行,比如每天检查职工手机微信,谁检查?检查谁?怎么检查?是否公司每一名职工都在检查范畴内?如果做不到这些,很容易产生矛盾。想激发职工干劲,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很多的方式方法,如优化工作流程,提升职工技能,激励职工工作热情,养成良好工作习惯等等,靠堵、查、罚等方式来制约职工的不良行为会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想杜绝很难,只有靠正向激励才会收获好效果。
(李钰政)
我们单位属于高危行业,特殊规定了手机不能带入生产区,因此不会出现上班私聊的情况。我觉得这家公司的要求并不过分,上班就是工作,如果拿着手机聊天成了风气,自然会影响企业效益,所以制定措施制止无可厚非。只是要切实提高规定的执行力,坚决维护规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每名职工在规定面前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企业里不存在不受规定约束的特殊成员。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必须抓住企业领导这个“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公正执行各项规定、自觉维护规定,形成人人尊崇规定、遵守规定的良好氛围。
(肖鹏鸣)
笔者所在公司各部门经常利用微信群部署工作任务,职工通过微信接收信息、回复工作进展等。不忙时,职工也会接收、回复一下私人信息,这是可以理解的。笔者认为公司的规章规定,不仅要依法制定、建立,还要合情合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必会导致职工的不认同,甚至抵制,不但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还会影响企业形象,不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因此,只有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够真正起到规范职工行为、实现管理举措落地、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
(尹红伟)
我认为该公司制度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能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公司检查个人微信属于侵犯个人隐私。人性化管理制度才是一个公司积极向上、奋进向前的重要保证。企业管理应该允许有一定的自由度,用过严的管理制度来限制职工的自由,表面看似在管理,其实反而会让职工失去工作的创造性,所以这样的制度何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这样的管理制度不要也罢。
(暴凯娜)
笔者认为,只要事关职工利益的相关规定,都应该经过职工集体讨论并最终认可才行。众所周知,没有制度就没有约束,企业如果没有了制度作保障,一切安全生产就都无从谈起。制度的制定是基础,制度的落实是关键,但如果缺乏制度意识,再好的制度也是摆设。事例中,公司发布关于职工微信的使用管理规定,不知道是否经过这样的程序,如果是大家都认可的话,作为职工就应该认真执行该规定,做到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行稳致远。
(赵明军)
关于职工手机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做法各有不同。就拿我所工作的宣钢检修公司来说,前几年出台了一个规定,凡上班人员的手机都要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接听电话。违反规定者,处罚50元。试行一年后,有利有弊。利的一面是职工可以专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弊的一面是工作中遇到突发检修问题职工间无法联系,无法保证人员及时到位进行抢修等。最后,单位修改了规章制度,将手机还给了职工,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宣传教育,让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到用手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仅害己害企,而且一旦出事对家庭、对子女也是伤害。现如今,职工们利用手机私聊、打游戏的事情再也看不到了。
(杨玉清)
从案例来看,该公司针对微信使用提出的规定,显然缺少合法性,同时也过分限制了职工日常社交需求,缺乏人性化考虑。在微信上安排、处理工作已经晌?芏嗥笠档钠毡樽龇ǎ?绻??鞠M?ü?拗莆⑿攀褂美刺嵘?ぷ餍?�,不妨从数字化管理方面入手,广泛开发应用数字化办公软件,提升企业数字化应用水平,从而提升工作效率。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也是提升职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法宝。希望相关企业能够积极借鉴数字化管理经验,减少苛责与惩罚,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管理模式,增强团队凝聚力与工作效率,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刘洪生)
企业制定的制度肯定要职工审议通过,既然是职工同意的,那就该执行。其实企业制定相关制度,说明该企业职工上班期间利用手机私聊或者玩游戏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即便如此,加大惩罚力度还是会有一些效果的,作为企业的职工不要总觉得企业是针对职工的,如果都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企业还会出台这样的政策吗?企业很多制度都是给上班不认真,工作不努力的职工制定的,所以,优秀的职工一般不会在意这些制度的。
(杨芳)
职工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公司支付了工资福利、提供了工作条件,职工在上班时间应当一心一意全力做好工作。不管受到多大的诱惑,上班时间干私事是不对的。作为职工,要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上班或工作时间要专心致志,尽心尽责,把该做的事情做精做细做好。作为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使职工忠诚企业,上班全心全意干工作。要制订规范职工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使职工上班劳动纪律有章可循。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劳动纪律的检查、抽查、突查,并一视同仁地对违章违纪者进行批评和处罚。
(曹吉祥)
我赞同该公司的规定,在我们班组就存在上班期间私聊微信或者刷视频的情况。检查、罚款会起到震慑作用,让大部分班组职工有所顾忌,不会堂而皇之地去私聊微信,积极的管理效果大于放任不管的情况。我们班组也有类似的手机管理规定,在大家都自觉的、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休息时处理一些私人事情我们是允许的,如果出现因私聊微信而导致工作任务完不成或者其他影响班组生产的情况,就会对其进行处罚,以儆效尤。班组职工也对此管理制度采取默认的态度,在很大的程度上对私用手机的事情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武文明)
公司职工绝非流水线上的机器,而是有血有肉的人,偶尔分心或者私聊,只要不耽误工作,也在情理之中,“若发现私聊就罚款”的做法过于严苛,不近人情。再说,职工与公司是平等、互利关系,如果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作为雇主的公司强势惯了,不把雇员合法权益当回事,职工就不会把法律法规当成底线。因此,如有职工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若是公司不予改正,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蒋国超)
笔者认为,手机信息属于职工的个人隐私,未经职工同意,公司无权查看。公司规程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非手机是单位发放的工作用机,否则无权强行检查职工的个人微信。不能因为付了职工工资,就所有的时间都是归公司所有,职工在此期间上厕所、上网、外出都需要报备,否则就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或罚款处理,或开除处理,这样做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公司想要的效果,但是长此以往,只会适得其反。我们应该重视职工的个人隐私权和企业管理的目的,公司在制定和执行此类规定时,需要兼顾职工的权益和管理的目标,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李静)
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不妥,职工利用微信与他人交流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职工不愿意向他人透露,企业是没有权利查看职工微信的聊天内容。企业管理职工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为所欲为。没有谁能保证在上班的时间,每一分每一秒都在工作。处理一些必要的个人事务,只要不耽误工作,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被允许。反过来想,如果职工下班后,公司找职工谈工作,是不是每次要给职工100元呢?企业在允许的范围之内,管理职工的方式多种多样,没有必要非得通过罚款来解决。如果企业只是单方面强势,不仅得不到职工的认同,结果恐怕会适得其反。
(薄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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