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解读是对“好意同乘”的亵渎
原标题:恶意解读是对“好意同乘”的亵渎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出了车祸,一人伤重。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了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最终,原告乘客小陈因案涉人身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4.69万余元,扣除保险已理赔和被告小汪已垫付的部分,被告驾驶人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8.7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如果我们认真看完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也就清楚,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驾驶人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然而,许多网友只是盯着驾驶人是好心顺带其他几名乘客这一点,进而大放厥词,一口咬定“不能做好人”“谁还敢做好人”“好人没有好报”等,甚至将其与“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他”的雷人之语相提并论。
这种“攻其一点,不顾整体”的做派,相当可恶,更是相当可怕。它不仅导致更多民众对事件产生错误的认知,更是颠倒黑白,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因为人人自危,而再也不敢做好人、做善事。因此,从根本上看,这种恶意解读表面上是呼吁公平,是保护善心,是抨击倒打一耙,但是,这种做派导致的真正后果却是更为隐私地伤害公平、践踏善心,所以,本质上,它与“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他”的雷人之语是一丘之貉。
另一方面,就事论事,除了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驾驶人小汪驾驶不慎”,还有一点,我们也必须正视,即法院的判决也不是完全支持被告小陈的诉求,而是“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因此,酌情减轻驾驶人小汪40%的赔偿责任。显然,这样的判决,既追究了“驾驶不慎”的责任,也考虑了公平,以及善心,这对于维护并强化公序良俗无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另一些更为理智的网友的跟帖更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这明明是提醒驾驶人为了自己与乘客而安全谨慎,结果却被解读成‘不能做好人’。”
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的判决,对于“好意同乘”事件中的驾驶者而言,也是一记警钟。如果在同乘的过程中,发现同乘者“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那么,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对方,作为驾驶者也有必要“翻脸”。因为“翻脸”比“翻车”的代价总是小得多。
尤其重要的是,面对这类事件及判决,相应媒体在报道时,必须摒弃标题党的做派,否则,流量倒是吸了不少,而民众的真诚、媒介的公信,也被折腾殆尽。对于广大网民而言,我们也应该长点心了,因为,“只看标题,不看内容”而导致的“打脸”已经发生多起。(范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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