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营造生育友好劳动环
中工网讯 据江苏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近日,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依法完善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建设生育友好工作环境。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生育离岗享受法定产假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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