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案例分析(409)——经济补偿金逾期不给 职工可申请加付赔偿
问:张某是某企业的部门经理,他一直看不惯主管副总经理的工作作风,因工作问题经常与其发生争吵。主管副总也想辞掉他,换上一个听话的部门经理,可一直找不到借口。前不久,该副总主动和张某协商,让他辞职,并答应按法定标准的双倍给张某经济补偿。张某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1万元,工作五年补偿应为5万元。该副总提出给张某10万元。张某同意了,并按10万元的补偿标准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张某辞职,公司给付了5万元后,就不再给付。张某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协议给付剩余的5万元补偿,这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法律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张某与该公司已经达成解除合同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按协议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履行协议,就用人单位拒绝给付的部分,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张某可请求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加付赔偿金。(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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