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吉伟德 发表于 2011-7-30 21:08:41

[中立]“以人为本”不能限于严惩而应“宽严相济”

【中立】“以人为本”不能限于严惩而应“宽严相济”
                堂吉伟德
   任何一种手段,其实都是把双刃剑。严刑峻法固然可以让人“心生畏惧”;但同样会因为后果的严重性,让人心中紧张,过度防范和戒备,反倒更易出错。从效用来说,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社会治理,单纯用一种手段也很难完全解决问题。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不能只针对大多数而不考虑少数人,也不能有选择性的“为本”。社会问题跟社会每一个成员有关,用严惩一部分人去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在法理上或许说得过去,在情理上也能解释,但在现实层面却未必科学,存在很大的隐患。从某种意义让讲,社会治理和企业管理,都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允许别人犯错,也要给别人机会;但同时,犯错的风险成本也不能太低,否则就不能起到教育和惩戒作用。

   以“死刑”为例,近年来,围绕此的讨论和争议很多,存废之辩久久难以统一,根本原因是制度的合理性与非合量性并存的原因。这种情况下,就只能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分析,科学取舍。就法律后果而言,杀人不过头点地,道理在于,过错已经酿成,严惩也无济于事。因为每个人都可能犯错,也难以杜绝犯错,并不是说严惩一个人,就足以让所有人胆寒达到“一劳永逸”。就像犯一个错误,你犯了别人同样会犯,即便有严惩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未必就会消失,即使没有严惩的存在,也未必代表违规就很猖獗。严惩与不严惩,该犯错的依然会犯错,该违规的依然会违规。

   严惩从本质上说,是“以善的名义”行恶,人为剥夺他人的权利,这其实是一种不厚道——更多时候,不严惩也能达到严惩的效果。比如道德的救赎。另外必须认识到,遏制违规行为不仅在于事后的惩治,而在于事后的防范。让人出于法律的后果而产生敬畏固然重要,但避免违规行为的产生,才是根本的解方。

   严刑峻法就一定能管好社会吗?坚持严惩就一定能让人心生敬畏吗?显然不是。上至贪官,下至杀人越货的盗贼,严惩之人殊为不少,但贪腐等犯罪现象依旧严重,甚至呈现出“前仆后继”之态,这就说明社会治理层面出现过多问题,仅仅依靠加大法律的后果,依然难以解决问题。

    比如社会不公的存在,就会导致愤恨、埋怨、仇视、敌对和不满。漠视个体权利和尊严的存在,忽视其信仰和需要,其实就是将其往死角里逼。少部分违规,其实是一种无奈,而这样的悲剧又完全可以杜绝。更多的违规,则是因为相关制度不严,让违规有可乘之机,严惩不如救人,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事后之救,就是做到少惩,让人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因为最伟大的救赎,就是对灵魂的洗礼。二是事前之救,关心和关注社会每一个成员,从而因为尊严、荣誉和希望去守法律,倡道德,让他们懂得生命的意义。

    做到“宽严相济”,必须将惩与治结合起来,而不能陷入“惩处万能”的窠臼,而漠视事前预防和监管的重要性,也忽视事后教育的重要性。而是要将惩处和挽救有机的有机统一,在惩处之时不忘给人以挽救,其他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一厥不振,或被践踏得再也抬不起头来,而这跟“以人为本”的本义也一种背离。

初卫平 发表于 2011-7-30 22:55:47

连续风格 发表于 2011-7-30 22:56:45

严惩应“宽严相济”

wang36961024 发表于 2011-7-30 22:58:54

严惩应“宽严相济”

baihuahe 发表于 2011-8-1 14:02:53

严惩从本质上说,是“以善的名义”行恶,人为剥夺他人的权利!老师讲得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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