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文 发表于 2011-8-12 22:42:24

[反方]我愿意做一名被权利眷顾的劳动者

我愿意做一名被权利眷顾的劳动者

    在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带薪假期”时间的排行榜中,中国以21天排名最后一位,显示出中国企业的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权利上的尴尬。在此情形下,依然有企业与职工签订“奋斗者协议”,从而人为地划分出“奋斗者”和普通“劳动者”,并因此享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无异于为十分窘迫的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套上更加沉重的枷锁。
    毫无疑问,有一部分能力较强且具备上进心的职工为了自己的前途,愿意牺牲休息休假的权利,自愿签订“奋斗者协议”,并为此付出更多的努力。这实际上是通过职工自愿申请的形式,使侵害职工休息权、健康权的行为合理化,把企业应该承担的更多责任推卸掉。这样的职工成长是以企业侵害职工的权益为代价,当然是不合理的。但是,这样的一种导向却有可能吸引越来越多的职工加入到被侵权的行列,把明着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通过“协议”的外衣和“奋斗者”的光环而更加隐蔽。一些职工虽然心有怨言却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再也无法光明正大地维护自身利益。
    而且,从“奋斗者”和普通“劳动者”所享受的权利可以看出,“奋斗者” 固然可以“拿到年终奖和公司股票分红”,但是要以承诺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为代价;普通“劳动者”固然可以享此福利,但他们在考核、晋升、股票分配等方面则“可能会受到影响”。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无论是选择“奋斗者”还是普通“劳动者”,利益都会受到损害。这实际上是通过侵害职工整体利益的方式获得企业发展,与科学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但是如果要我在其中选择一个,我还会选择做一个被权利眷顾的普通劳动者。一是用实际行动表明自己反对签订“奋斗者协议”的态度,二是切实维护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利。试想,如果每一个人都签定这样一份协议,劳动法关于休息休假权利的规定岂不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执行力与严肃性何在?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违法。
    这样的一种现象也说明劳动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对一些变相违法的行为应该加大查处力度,维护企业职工各项权利应该成为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追求。只有加大违法处置力度,企业才能够从利益的追求中解脱出来,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才能把发展的目的和手段摆正,做到又好又快地发展。企业发展也才可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力量源泉。

初卫平 发表于 2011-8-12 23:40:22

学习老师的美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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