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店负责人被定为受贿罪,你怎么看?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纪委监委一则通报引发广泛关注: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某,因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被判定涉嫌受贿犯罪,相关违法所得被收缴,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大众传统认知里,受贿罪似乎总与手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紧密相连,那这位足疗店负责人王某,究竟为何也被戴上了 “受贿罪” 的帽子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王某虽无公职在身,但他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很可能充当了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 “白手套”,帮忙转达请托事项、收取和保管贿赂财物等,与公职人员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受贿罪共犯的构成要件。
此事件不仅颠覆了大众对受贿主体的常规认知,也警示着我们,在反腐倡廉的大环境下,任何试图通过勾结公职人员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大家怎么看待足疗店负责人被定为受贿罪这一事件呢?在您看来,类似非公职人员参与受贿犯罪的现象,该如何从源头上进行遏制?欢迎在评论区畅所欲言,分享您的观点和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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