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突出主导功能 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全媒体记者薛生贵)5月28日,《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决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本省森林管理实行林长制,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条例》明确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民法典和森林法相关规定,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义务。
《条例》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支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林业碳汇交易,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鼓励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通过合作、委托、租赁等形式开展合作经营,促进林业经营水平提升。
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条例》与我省已出台的野生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地方性法规衔接,明确了保护的重要原则和重要制度。同时,《条例》明确了森林防火职责。
《条例》还对工程建设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以及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办理采伐许可证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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