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 发表于 6 天前

领取养老金的“银发劳动者”提供劳务时受伤,能要求误工费吗?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马金燕 姚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银发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误工费吗?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已领取养老金的“银发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2023年6月,领取养老金的李阿姨受聘于某电气公司从事压胶作业,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3年10月,李阿姨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导致右腕骨折。经鉴定,李阿姨伤情构成肢体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阿姨于202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气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某电气公司辩称,事故系李阿姨操作失误引发,且李阿姨已领取养老金,不存在实际误工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李阿姨在某电气公司从事压胶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某电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尽到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高于员工避免自身意外受伤的注意义务,故某电气公司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李阿姨作为成年人,在知晓压胶工作存在风险且已工作三个月的情况下,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所受人身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本案中,虽然李阿姨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但其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具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故其因本次事故导致的收入减少依法应当获得赔偿。综上,法院认定李阿姨承担30%的责任,某电气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决某电气公司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某电气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发劳动者”愿意发挥余热,退休后依然会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奋斗,创造社会价值。“银发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若决定继续就业,应当强化风险意识,通过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银发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及时购买保险,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银发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和谐用工理念,彰显企业的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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