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 发表于 2025-10-18 08:31:14

“自愿放弃”的年休假,离职时能折现吗?

“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 这样的条款,不少人在离职时可能都被迫勾选过。但上海浦东法院的一则判决,却让这个 “常规操作” 站在了法律的聚光灯下。

案件中的刘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22 年 3 月至 12 月,公司既未安排他休法定年休假,也未支付折算工资。离职时,系统 “其他” 一栏的预设条款成了必选项,不勾选就无法完成离职流程,刘某只能无奈确认。原以为 “签字即认账”,没想到仲裁败诉后诉至法院,最终竟获判 9875.13 元年休假折算工资,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法院的判决逻辑很清晰: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单位未安排休假的,需按日工资 300% 支付报酬。而公司通过系统强制设置 “唯一选项”,本质上是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这类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本就属于无效条款。更关键的是,这种 “没得选” 的勾选并非员工真实意愿,自然不能成为公司免责的借口。

现实中,类似的 “隐形强制” 并不少见:有的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 “年休假逾期未休自动清零”,有的将放弃休假作为离职必经程序,还有的以 “员工未主动申请” 为由拒绝补偿。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操作大多站不住脚 —— 法院明确,放弃年休假必须基于员工主动书面申请,仅凭消极未主张或被迫勾选不能认定为 “自愿放弃”。

这起案件撕开了 “程序合规” 下的权益漏洞:企业不能借自身优势地位,把法定责任变成 “选择题” 甚至 “必答题”。那么,你是否遇到过类似的离职 “霸王条款”?如果面对 “不勾选就无法离职” 的处境,你会如何维护自己的年休假权益?请跟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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