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歌唱 发表于 3 小时前

实践证明,构建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是畅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的重要着力点。要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挖掘岗位资源,做实做细就业指导服务,全力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近日,以“校企精准对接·赋能产业未来”为主题的2025珠海重点产业校企协作精准对接活动顺利开展。活动精准邀约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暨南大学珠海校区等高校近150名专业匹配、求职意向明确的优秀学子,分批走进格力电器、三溪科创城、杰理科技等标杆企业与园区,体验“参观企业工厂——体验职场生活——现场选岗面试”的高效流程,学子在沉浸式了解企业实景后,当场与HR对接求职需求,实现了从单向参观到双向互动的实质性转变。(11月10日《珠海特区报》)

据报道,本次活动通过将招聘场景前置到产业一线,创新采用“专才访企深度体验+人才供需精准匹配+线上线下协同面试”的三维服务模式,打破企业与学子间的信息壁垒,提升人岗契合度,实现校企资源的高效链接。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当前,我国各类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规模持续增长,加大政策支持和工作力度,扎实做好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意义重大。因此,珠海开展重点产业校企协作精准对接活动,将招聘场景前置到产业一线,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同时,有效缓解了企业人才短缺问题,值得肯定。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促进就业的重要群体,解决好毕业生就业问题,既关乎当下,更利于长远。为让更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稳步推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精准施策,针对就业需求量大、市场紧缺领域、就业信息不对称等,开设形式多样的行业专场招聘会,搭建对接“桥梁”,将待就业毕业生和各类用人单位联系起来,精准匹配供需,能够有效提升求职招聘成功率,也利于实现岗位与人才的“双向奔赴”。

进一步看,加大就业岗位和就业资源的供给,是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前提。同时,帮助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要突出以事业留人。各地不仅要搭建好毕业生施展才能、发挥才智的平台,还要关心关注他们的成长,解决他们遇到的工作、生活、医疗等方面困难问题。另外,应落细落实人才服务政策,合理确定就业津贴、社保补贴等标准,真正解决毕业生们的后顾之忧。

当前,正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关键阶段,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挖掘岗位资源,做实做细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以更加周全、贴心的服务助力打通就业“堵点”、疏通求职“盲点”,帮助毕业生好就业、就好业。正如珠海开展重点产业校企协作精准对接活动,将招聘环节深度嵌入企业参访全程,搭建高校学子与产业需求间的高效对接平台,为本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人才动能。

实践证明,构建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是畅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的重要着力点。要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挖掘岗位资源,做实做细就业指导服务,全力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同时,要通过制度创新与生态营造,逐步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生动局面,让每位青年人才都能在适合自己的舞台上绽放光彩。(沈峰)

为生歌唱 发表于 3 小时前

提升口语技能、学习理财知识、跨界尝试书评写作、听大咖细数文遗珍宝……如果对身边的人做个小样本的调查,相信至少有一半的人曾经或正在为“知识”付费。自2016年“知识付费元年”起,知识付费平台及产品方兴未艾,如今已成一片“红海”。但与此同时,知识付费“注水”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联合发起一项关于知识付费的调查,对1300多名青年进行了采访调研。数据显示,近七成受访者认为知识付费的内容质量参差不齐;超五成受访者觉得缺乏后续服务和支持、产品宣传与实际不符、“水分大”;还有一定比例的受访者认为,部分知识付费产品存在定价过高、内容同质化等问题。

知识付费,本质上是一种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一些人共享自己的知识积累和认知盈余,通过平台匹配和互联网传播,满足另一群人个性化的信息服务需求。人们愿意为所谓的“知识”付费,不少是为了充分利用碎片时间提升自身能力与水平。

“注水”的知识付费产品危害大矣。有媒体报道,一些博主分享的健康知识竟然都存在错误。用户为此类不负责任、漏洞百出的“知识”付出的不仅是金钱,还有昂贵的时间成本;还有一重隐性的危害是,部分内容并不稀缺、品质也缺乏保障,虽然披着“知识”的外衣,但对用户的能力提升毫无用处。

知识产品拥有巨大且稳定的市场,特别是随着终身学习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时时学习、处处学习已成更多人主动的选择。而培育和呵护这个充满潜力的市场,需要耐心和定力,急功近利或许能换得一时热闹,但透支了整个市场的未来。

眼下,当务之急是倾听用户的心声,解决影响用户体验的真问题。比如,坚持内容为王,为用户提供真正有价值的内容。在此过程中,相关平台和内容生产者不能仅提供“轻量化”的信息,更要立足长远,向系统性的知识培训、深度学习等方向进阶。在完善内容的同时,着力完善定价模式和评价机制,这既是对用户权益的保障,也可以倒逼知识付费平台及内容生产者不断改善产品与服务,进而实现优胜劣汰,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知识付费产品被非法盗版售卖的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这也提示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小步快跑”跟上,培厚知识创造和传播的土壤,为市场谋长远。(光明网评论员)

为生歌唱 发表于 3 小时前

近年来,为更好地解决“一老一小”照护难题,国内多个城市开始试点“老幼共托”一体化模式。所谓“老幼共托”,是指养老设施与育幼设施在空间上紧邻设置。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街道锦城社区为例,这里的综合体内,四楼是长者之家,设有57张养老床位,80%的入住老人来自周边社区,三楼是托育园,有60多名0岁-3岁婴幼儿,楼上养老,楼下托育,集合成“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老,有老的经验智慧;小,有小的可爱活泼,他们本来都是被照顾的角色,但是在彼此的融合互助中,实现了“1+1>2”的效果。

这种变革来自家庭需求的变化。传统中国家庭大多存在“代际养护”关系,即祖辈在子女抚养中承担重要角色,他们的参与长期以来是家庭托育体系的重要支撑。然而,随着老人预期寿命的延长、多孩家庭的增加等家庭结构变化出现,照护责任正在从家庭向社会转移。一方面,年轻父母的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快;另一方面,中国家庭中,90%左右的老人都选择居家养老,曾祖辈已经是高龄老人,到了需要照顾的时候,祖辈老人也需要医疗、康复、社交等多方面的支持,原有的代际互助体系已难以独立承担全龄照护任务。因此,社区开展“托老+托育”服务,是社会期待的必然结果。

托老与托育,在基础照护的设施与服务上有相当多的共性,可以在场地租金、后勤保障、能源消耗、人力配置等方面节约成本。比如厨房、洗衣、安保、保洁等后勤服务可以通用,消防、电力、医护等设施也能共享,志愿服务、文娱活动、社工资源也可以统筹调配。

当然,这种模式的价值绝不只是节约经营成本,更在于通过制度设计,把传统的家庭代际互助嵌入社区生活之中,形成新的社会代际互助关系。在这样的模式下,老人与孩子都不只是单纯被照顾者的角色,也有了被需要的价值体现:老人得到情感陪伴,孩子得到长辈关怀,他们不仅收获生活被照料的安全感,还在精神层面有了价值认同和归属感。年轻人则从持续的双重照护压力中解绑,获得了休息的空间。

但是,这还只是物理意义上的融合,真正实现“共托”,还得有更深层的设计。比如空间上既要有互动性,也要有边界感,孩子吵闹是天性,老人却有安静的诉求,因此,要为老人和孩子创造自然交流的机会,又得保障各自的安全与安宁;互动内容上,需要引入专业人士为“一老一小”设计丰富、适宜的节目,让双方成为彼此需要、彼此慰藉的角色;而管理与服务上,需要的是懂养老也懂养育的跨界复合型人才。只有这样,“老幼共托”才能从理想中的概念走进真实生活,从物理空间的整合变成融合互助的“社区综合体”。

从政策视角看,“老幼共托”尚处于摸索阶段,托育服务有专项补贴,养老服务有政策扶持,但跨界融合的“老幼共托”却游离于政策之外。毕竟,养老归民政部门主管,托育服务则归口卫健部门,而建筑规划、安全监管则涉及住建、应急、消防等多个部门管理。简单地说,符合托育标准的活动室,是否能满足养老机构的适老化要求?标准之间会不会出现冲突?从立项、审批、运营到监管,既然多头管理、标准各异,就有可能出现想做而不敢做,敢做却推不动的情况。

有些地方先行先试,给了容错空间。比如重庆高新区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或者以专项行动的方式鼓励“老幼共托”模式运行。但这不是长久之计,“老幼共托”模式还需要顶层设计,由国家和地方在法律层面发力,打通审批、补贴、人才培养、服务评估等各个环节上的壁垒,在权责归属、从业规范、空间设计、安全标准、人才跨界等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让这一模式从试点走上正轨。

“老幼共托”是在人口老龄化与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在对人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的充分理解下,形成的一种公共服务新模式。它让家庭不再是孤立承担照护责任的“最小单元”,而是将代际互助延伸为社区互助、社会互助,使公共服务真正成为家庭的延展。作为一种新模式,“老幼共托”的成熟肯定需要时间,但无论如何,针对养老和托育的种种创新之举,都是为了让社会真正实现老有所依、幼有所育,互助共生、彼此成全的全龄友好空间。(马青)

为生歌唱 发表于 3 小时前

近日,关于外卖档口利用AI技术包装出“精品堂食店”的消息引发关注。有人特意去探店,发现实地场景与宣传图片大相径庭。真相曝光后,相关商家受到广泛批评,很多消费者表示,再也不会点这家饭店的餐食。可见,用AI技术营造“网红门面”的假象,既成不了网红,也带不来流量。

随着技术发展,AI生成内容日益逼真,如果被误用、滥用或恶意使用,会带来很大安全风险。有网友吐槽“现在看张图还要琢磨真伪”,也有网友认为“恶意使用AI会成为虚假宣传帮凶”。这些声音传递出公众对技术滥用的担忧。

在商业推广中,利用技术手段包装产品和服务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合法合规。一是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必须如实反映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二是商家应清楚、明白地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作出详细标识。对于平台店铺使用AI生成内容,必须严格遵循《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规定,对AI生成的文本、音频、图片、视频等内容需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这些标识还不能随意添加,其字号大小、节奏快慢、时长等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果商业推广越过合规红线,滥用AI生成内容,就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甚至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他们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商家使用AI生成内容如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便一时吸引来了顾客,也难以长久发展。

技术应当向善,不能成为非法牟利的工具。近年来,关于如何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已有相关司法裁判明晰规则、厘清边界。例如,在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这表明,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始终是底线。

当下,亟需进一步规范AI生成内容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一方面,商家要诚信经营,切实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用技术提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若使用AI生成内容装点门面,也应主动按规定作出标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平台应加强监管,督促撤换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图片,善用客户评价机制,履行好“把关人”责任。有关部门需完善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制定符合实际的监管规则或指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倡导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下次,再看到平台上光鲜亮丽的“精品堂食店”“网红门店”时,建议您不妨多留一个心眼,仔细辨别、理性判断,别被“AI假象”轻易蒙蔽双眼。(李万祥)

为生歌唱 发表于 3 小时前

近日,关于外卖档口利用AI技术包装出“精品堂食店”的消息引发关注。有人特意去探店,发现实地场景与宣传图片大相径庭。真相曝光后,相关商家受到广泛批评,很多消费者表示,再也不会点这家饭店的餐食。可见,用AI技术营造“网红门面”的假象,既成不了网红,也带不来流量。

随着技术发展,AI生成内容日益逼真,如果被误用、滥用或恶意使用,会带来很大安全风险。有网友吐槽“现在看张图还要琢磨真伪”,也有网友认为“恶意使用AI会成为虚假宣传帮凶”。这些声音传递出公众对技术滥用的担忧。

在商业推广中,利用技术手段包装产品和服务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合法合规。一是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必须如实反映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二是商家应清楚、明白地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作出详细标识。对于平台店铺使用AI生成内容,必须严格遵循《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规定,对AI生成的文本、音频、图片、视频等内容需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这些标识还不能随意添加,其字号大小、节奏快慢、时长等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果商业推广越过合规红线,滥用AI生成内容,就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甚至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他们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商家使用AI生成内容如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便一时吸引来了顾客,也难以长久发展。

技术应当向善,不能成为非法牟利的工具。近年来,关于如何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已有相关司法裁判明晰规则、厘清边界。例如,在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这表明,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始终是底线。

当下,亟需进一步规范AI生成内容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一方面,商家要诚信经营,切实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用技术提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若使用AI生成内容装点门面,也应主动按规定作出标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平台应加强监管,督促撤换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图片,善用客户评价机制,履行好“把关人”责任。有关部门需完善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制定符合实际的监管规则或指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倡导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下次,再看到平台上光鲜亮丽的“精品堂食店”“网红门店”时,建议您不妨多留一个心眼,仔细辨别、理性判断,别被“AI假象”轻易蒙蔽双眼。(李万祥)

为生歌唱 发表于 3 小时前

近期,一口陪伴陈女士家庭三十载的不锈钢锅,因“不锈不粘”的品质意外走红网络。网友通过锅柄专利号溯源至瑞安一家不锈钢制品厂,发现这家坚持手工捶打工艺的老厂竟已停产十余年。在全网“求复产”的声浪中,瑞安政府10天内完成“背锅”接力:市场监管部门指导质量检测、应急管理部门排查厂房隐患、媒体助力宣传打假,最终促成工厂挂牌复产。这口沿用“汇十方”商标的锅,不仅承载着几代人的厨房记忆,更成为匠心精神与政府效能的双重见证。

“传家锅”的耐用性源于商家对工艺的坚守。上世纪90年代,他们以手工捶打起家,每口锅需经数百次锻压成型,日产量仅五六口。即便引入设备,仍坚持选用三棱刺不锈钢基材,独创专利技术实现“用五六十年如新”的承诺。这种“笨功夫”在快消时代显得格格不入,所以当市场其他商家竞相压低成本争夺市场时,工厂因拒绝减配而无奈停产。然而,30年的口碑验证了匠心的价值,锅体无涂层也能实现不粘,金属纤维结构历经岁月不锈不蚀,让人看到了“永不生锈的雏形”。网友留言“换了一圈还是你最好”,道出对“踏实可靠”高品质的渴望。

“传家锅”的复活堪称营商环境优化的范本。从陈女士15秒短视频走红全网,到瑞安政府组建多部门服务团,这场“背锅行动”呈现三重张力:其一是速度与温度。10天左右,从舆情响应到复产挂牌,市监部门提前介入质量检测,应急管理部门全面体检厂房,破解“老厂重启难”的困局。其二是传承与创新。新锅在延续手工捶打工艺的同时,加厚锅底、加固锅柄,并通过媒体直播预售,让传统技艺拥抱数字时代。其三是个体与集体。在300余个“求锅群”中,网友从消费者变为“复兴参与者”,政府从管理者转为“服务者”,共同帮助停产企业重获“发光舞台”。这种“民意—政府—企业”的三角互动,印证了“好东西值得被珍惜”的朴素真理。

当智能家电频繁“罢工”、网红产品沦为快消品,一口能用30年的锅反而成为稀缺品。网友感慨“怀念过去”,实则是怀念“慢工出细活”的品质承诺。无需炫目功能,但求安全可靠;不必追逐潮流,但经得起时间打磨。这种需求与资本逻辑的碰撞,在“传家锅”复产中找到了平衡点:政府以“有形之手”守护匠心,市场以“无形之手”放大价值,最终让“用心制造”的精神得以传承。

从瑞安小厂到全国焦点,“传家锅”的故事远未结束。它提示我们,真正的品牌生命力,不在营销话术,而在用户厨房里的日复一日;真正的营商环境优化,不只引进新项目,更在珍视把现有的优质产业做大做强。制造业被视为立国之本、强国之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就要在不断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谋划布局未来产业的同时,赋能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出越来越多的“百年老店”。(胡波)

为生歌唱 发表于 3 小时前

老年人“免密支付”存在被盗刷的风险最近引起关注。12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出倡议:规范授权管理,确保用户真实意愿。其中提到要审慎为老年人开通“免密支付”功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倡议切中了互联网应用如何在适老的基础上护老的民生问题。

适老是为了便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国家的倡导下,不少网站、App正进行适老化改造,推出“长辈模式”、“关怀模式”,字号变大,字间距拉宽,界面更友好、使用更方便。一些APP集成了最新技术,把看和点变成了听和读,真正做到了以问题为导向,以使用者的需要为本。

可与此同时一些针对老年人的网络诈骗也随之产生。由于大部分老年人对互联网信息的辨识力不够,加上算法极易给老年人营造信息茧房,有些平台的内容存在贬低老年人价值观、诱导老年人购买劣质产品等现象,一些老年人还遭遇了AI数字人的“杀猪盘”。

适老更要护老。要看到,老年人使用门槛的降低,也给了网络诈骗防治更大的挑战。老年人搭上了便车,骗子们同样也在车上。甚至骗子们可动用的诱骗手段更多更隐蔽了。一些网络常用工具可能为诈骗分子所用。比如,随着使用门槛降低,老年人也纷纷开通了人脸识别甚至免密支付,资金安全问题随之而生。一些APP利用老年人的生理局限非法设置跳链接,误导老年人消费。网络诈骗针对老年人的阅读习惯、情感特点、生活状况“量身定制”了一些诈骗手法。之前,“私域直播乱象”就曾引来16个省市消协组织(委员会)联动调查,这些私域直播间通常通过组建微信群、以赠送鸡蛋等小利为诱饵,将老年人群体诱导至线上平台,利用私域直播的封闭性对老人实施欺诈。

在使用人群多元、诉求多元的复杂情况下,能不能给老年人筑起一道保护墙,考验着我们互联网治理的精准程度。平台的责任更大了,不但要打击网络诈骗,还要有针对性地完善防护系统,增加有害信息的识别、提醒功能,给老人网上“冲浪”系上安全带。监管环境更复杂了,对主动性的要求更高了。一些侵害行为已经嵌入到互联网内容中,该如何监管?适老和护老之间可能会有一些技术上的矛盾之处,又如何取舍?我们需要一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守护的“慧眼”,更需要一颗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心。要看到,适老的目的是服务好老人,护老是适老化改造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撤掉屏障的同时要树立一面保护的盾牌。这样的互联网适老化改造才是完整的。(高路)

为生歌唱 发表于 3 小时前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到底是不是“谁弱谁有理”?是不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普遍关切的这一问题作出回应。

近年来,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者日益增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纠纷也相对变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肉包铁”的非机动车一方,往往受损更大,严重的还可能造成伤残、死亡等后果。因此,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形,但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可能会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弱者”的考虑,再加上机动车大多购有保险,容易陷入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执法。

事实上,不少交通事故都是由非机动车一方造成的。公安部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0%,在这些事故中,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等是主要原因。而一些相对模糊的执法行为,让遵守规则的一方“有苦说不出”,同时助长了“谁弱谁有理”的行为和心态。一些人明明是过错方,却仍以“弱势群体”自居,横竖要让机动车一方“吃点亏”,引发了社会的普遍不满。

近年来,最高法一再强调坚决制止“和稀泥式”执法,不少地方坚持公平公正,明确将违法行为与事故责任直接挂钩,杜绝以“弱势身份”作为依据。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例中,横穿马路的自行车与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上海交警判定骑行者全责,就被网友评为“教科书式”执法。这类案例越来越多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人的思考:如果是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导致了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是不是也可以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呢?

《解释》对此作出回应,“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鲜明指出了非机动车没有“豁免权”,该赔的就要赔,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不是弱者。根据过错进行赔偿是侵权赔偿的基础,即便非机动车属于弱势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10月30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电动自行车负全责并进行赔偿的案例,也鲜明传达了信号。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建立在每一名参与者对规则的共同遵守之上。确实,机动车具有高速、高风险特性,其驾驶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旨在提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的每一个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都要强化规则意识,形成安全、文明的出行自觉。同时也给执法部门撑腰,对“谁弱谁有理”勇敢说“不”。(王庆峰)

为生歌唱 发表于 3 小时前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到底是不是“谁弱谁有理”?是不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普遍关切的这一问题作出回应。

近年来,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者日益增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纠纷也相对变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肉包铁”的非机动车一方,往往受损更大,严重的还可能造成伤残、死亡等后果。因此,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形,但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可能会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弱者”的考虑,再加上机动车大多购有保险,容易陷入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执法。

事实上,不少交通事故都是由非机动车一方造成的。公安部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0%,在这些事故中,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等是主要原因。而一些相对模糊的执法行为,让遵守规则的一方“有苦说不出”,同时助长了“谁弱谁有理”的行为和心态。一些人明明是过错方,却仍以“弱势群体”自居,横竖要让机动车一方“吃点亏”,引发了社会的普遍不满。

近年来,最高法一再强调坚决制止“和稀泥式”执法,不少地方坚持公平公正,明确将违法行为与事故责任直接挂钩,杜绝以“弱势身份”作为依据。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例中,横穿马路的自行车与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上海交警判定骑行者全责,就被网友评为“教科书式”执法。这类案例越来越多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人的思考:如果是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导致了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是不是也可以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呢?

《解释》对此作出回应,“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鲜明指出了非机动车没有“豁免权”,该赔的就要赔,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不是弱者。根据过错进行赔偿是侵权赔偿的基础,即便非机动车属于弱势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10月30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电动自行车负全责并进行赔偿的案例,也鲜明传达了信号。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建立在每一名参与者对规则的共同遵守之上。确实,机动车具有高速、高风险特性,其驾驶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旨在提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的每一个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都要强化规则意识,形成安全、文明的出行自觉。同时也给执法部门撑腰,对“谁弱谁有理”勇敢说“不”。(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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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到底是不是“谁弱谁有理”?是不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普遍关切的这一问题作出回应。

近年来,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者日益增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纠纷也相对变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肉包铁”的非机动车一方,往往受损更大,严重的还可能造成伤残、死亡等后果。因此,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形,但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可能会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弱者”的考虑,再加上机动车大多购有保险,容易陷入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执法。

事实上,不少交通事故都是由非机动车一方造成的。公安部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0%,在这些事故中,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等是主要原因。而一些相对模糊的执法行为,让遵守规则的一方“有苦说不出”,同时助长了“谁弱谁有理”的行为和心态。一些人明明是过错方,却仍以“弱势群体”自居,横竖要让机动车一方“吃点亏”,引发了社会的普遍不满。

近年来,最高法一再强调坚决制止“和稀泥式”执法,不少地方坚持公平公正,明确将违法行为与事故责任直接挂钩,杜绝以“弱势身份”作为依据。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例中,横穿马路的自行车与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上海交警判定骑行者全责,就被网友评为“教科书式”执法。这类案例越来越多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人的思考:如果是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导致了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是不是也可以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呢?

《解释》对此作出回应,“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鲜明指出了非机动车没有“豁免权”,该赔的就要赔,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不是弱者。根据过错进行赔偿是侵权赔偿的基础,即便非机动车属于弱势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10月30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电动自行车负全责并进行赔偿的案例,也鲜明传达了信号。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建立在每一名参与者对规则的共同遵守之上。确实,机动车具有高速、高风险特性,其驾驶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旨在提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的每一个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都要强化规则意识,形成安全、文明的出行自觉。同时也给执法部门撑腰,对“谁弱谁有理”勇敢说“不”。(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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