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的责任如何确定
乔法官: 我朋友小陶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因业务能力强,老板偶尔会派他去其外地开办的另一家关联公司帮忙处理一些业务,后来甚至决定让小陶兼职处理关联公司部分售后服务工作。因为每次出差公司都会支付补贴,而且会额外从公司或关联公司再支付小陶一笔津贴。小陶也就同意了。原合同到期后,公司没再和他续签。但因为工作内容及报酬支付等都没变化,小陶也未在意。今年年初,老板在生意上碰到了些事,有好多人在要债。小陶也已经好几个月没有收到关联公司的那部分津贴。小陶找公司经理,经理让他去找关联公司负责人。小陶找到关联公司,他们却说与其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支付所谓的津贴,让他去找老板本人要。但现在找不到老板,小陶不知怎么办?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读者 小盛 小盛: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约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管理方便,或为规避全日制用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等,采取在关联单位之间混同用工,来模糊承担劳动法律义务的主体。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关联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以达到规避法定义务的目的。为避免辞职情形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明晰了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认定及关联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则,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从你所述看,两家公司属于混同用工,也无证据证明两公司与小陶之间对相关待遇如何支付有过约定,故小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相关报酬的责任。 文 乔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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