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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
发表于 2011-10-21 15:50:08
政策咨询
某同志于1987年2月以临时合同工的身份招工来到煤矿,从事井下一线生产。1989年9月又以全民合同制身份二次招工。当时,由于该同志电工技术较好,生产工作需要,既没有调队转岗,又没有停工,工资从未间断,重新从基础算起,只是二次招工前的工龄被取消。关键问题是首次招工是集体合同,个人档案中没有首次招工凭证,导致一线两年多的辛劳无法记载,久而久之或许将成为泡影。
请问,二次招工前的工龄该不该享受?如果可以享受,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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