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英案的几点思考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据2012年5月21日浙江法院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这样一个结果,笔者有几点看法。 一是吴英那来这么大能量去诈骗7.7亿,为什么会有人甘愿上当。二是假设吴英诈骗了那么多,那么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是不是存在问题,存在巨大漏洞。其三那么多特别严重加在一个普通女子身上是不是有些过于夸张。 四是个人是否要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漏洞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法庭在对吴英进行量刑之前应该充分考虑这些问题。 吴英确实有罪,但是特别巨大、重大、严重破坏、特别严重这么一大推词语压在吴英一个人身上是否有些言过其词,是否让人感觉到压抑有种透不起来的感觉,笔者和吴英素不相识,但依然感觉到一种无名的压抑。 法律看到了吴英诈骗让别人造成损失的痛苦,给吴英以重判,但却纵容这些人纵容吴英不断走向深渊的无良,让他们继续逍遥,法庭看到了国家金融挂历秩序的弊端和缺陷,但却让一个女人为他担责。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此。 吴英是一个经济犯,经济犯罪应该用经济手段去处罚,比如她给别人造成100万损失,那么就要罚他300万。即使没钱,也要其终身还债,而不是轻易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吴英没有被宣判为死刑,审判结果还是这让笔者看到,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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