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兵 发表于 2012-8-18 08:50:02

(户口)回村落户村民待遇打折 瑞昌四大学生追讨补偿款

      从小在村里长大,大学毕业后回家待业户口也迁回村里,但却不能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为全额享受土地补偿款,九江瑞昌市4名大学生状告村民小组,要求享受本组村民同等待遇。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4名大学生具有本组村民资格,村小组均应依土地分配方案向原告给付补偿款。但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遂撤销一审判决。随后,这4名大学生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并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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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军(左)和张友华拿着户口簿
  大学毕业迁户回村村民待遇被打折
  张友华是瑞昌市人,父母是该市鲁家湖水产试验场二组的村民。2003年,张友华考入南昌理工学院,户口也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读了三年大学后,带着对军营生活的热爱,张友华毅然来到江西省军区文工团当了一名战士。
  退伍后,张友华决定自谋职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他将户口迁回了鲁家湖水产试验场二组,不过户籍上仍然是非农业户口。
  而后,张友华在南昌开了一家琴行,独自谋生。
  2010年的一天,在南昌工作的张友华接到父亲打来的电话,称家里的土地被征用,村小组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只能按照40%的土地补偿费发放。
  原来,这年5月10日,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土地补偿费分配事宜,46名村民代表最后决定:农业户口按照100%、非农业户口按照40%、非农业户口且有公务员身份按照10%标准发放土地补偿费,并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协议上签字。
  “我读了大学后,还不如一个普通村民。”对于此决定,张友华认为很不合理,“我读大学时,将户口从农村迁出,但属暂时性挂靠。虽然我的户口簿上写的是非农业户口,但我从小出生在村子里,一直在村里长大,难道读了几年大学回到村里,就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样的福利待遇?”
  与张友华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同村的张志红、张远寨、张友军等人。
  对于上述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张志红的父亲张远寅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张远寅说,张志红等4人祖祖辈辈居住在鲁家湖水产试验场二组,他们的非农业户口是因为考取了大学,大学毕业后没找到工作,又将户口迁回本组,这是国家的规定。
  “现在,他们没有赶上国家分配工作的待遇,回到了农村,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怎么连一个普通的村民资格和权利都没有了?”
  对于上述质疑,鲁家湖水产试验场二组组长张远金则坚持认为4人属非农业户口,就不能享受村民待遇。
  一审:村小组补发土地补偿款
  时间很快地到了2010年7月30日,鲁家湖水产试验场二组的土地继续被征用,土地补偿款仍按照第一次确定的分配标准发放,张志红等4名大学毕业生仍只得到了40%。
  后来经过多方咨询,张远寅得知,2007年出台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农村大学毕业生,只要把户口迁回本村,不管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都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承包土地和有权同本组村民同等享有土地征收和征用后的相应补偿。
  在掌握上述法律依据后,张友华、张志红、张远寨、张友军4人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将他们的非农业户口改为农业户口。这引起了瑞昌市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当地公安部门则根据有关规定,将4人的户口由非农业户口改为农业户口。
  办好“非”转“农”后,张远寅满以为儿子以后可以享受到村民的同等待遇。
  然而,在2010年的12月,该组又一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仍按照前两次标准发放土地补偿费。小组长称,4人的“非”转“农”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张志红等4人及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1年7月,张志红等4人分别将鲁家湖水产试验场二组告上法庭,要求享受本组村民同等待遇,补发土地补偿款7万余元。
  法庭上,村小组均辩称,该组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了分配方案。在分配方案确定时,原告的户口性质还属于“非农业”,不属于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变更户籍,违反了瑞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在张志红、凌杏芳(系张志红妻子)、张思源(系张志红儿子)起诉村小组的一审判决书中,记者看到,判决书这样表述:法院审理认为,张志红属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张志红将户口迁回时登记为非农业性质,凌杏芳将户口迁来时、张思源出生时也登记为非农业性质,但他们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未享受因非农业户口而带来任何利益。无论该组在2004年进行土地调整时是否保留了张志红的承包地,他们一直都需要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因此,可认定张志红、凌杏芳、张思源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小组应当依据土地分配方案向其给付少分土地补偿款26820元。
  与此同时,张远寨、张友军、张友华的诉讼请求也同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审:“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一审宣判决后,鲁家湖水产试验场二组不服,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张志红一案”中,该村小组在上诉中提出,张志红、凌杏芳、张思源未经上诉人同意将非农业户口转为该组的农业户口。张志红、凌杏芳一直在外务工,生活来源并不是土地。基于以上事实,原审认定张志红、凌杏芳、张思源属于该组集体组织成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011年12月10日,九江市中院作出撤销瑞昌市法院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这意味着张志红等四人依然不能享受同等的村民权利。
  二审裁定下来后,张志红等4人不服,随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4月9日,省高院依法受理了他们的申诉。
  张远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还在等法院的判决结果。至于张志红等4人现已转为农业户口却为何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他称,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80%的村民代表不同意给他们同等待遇。
  在瑞昌市畜牧水产局采访中,该局副局长杜玉权向记者表示,土地补偿款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他们不便干涉。而该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张科长则表示,村民自治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自治,既然已经转为农业户口,理应享受到村民的同等待遇。
  张远寅经咨询一位法律界人得知,对于村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更坚定了他们维权的信心和决心。
  法学专家:自治事项并非都不受理
  据了解,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会把户口迁回原籍,类似纠纷多了起来。而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新法制报2006年关注的一起类似案件,其判决结果就和此案截然相反。
  “这些案子反映了村民自治权与司法审查权的关系问题。”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认为,“村民自治权行使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即村规民约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村民自治权又必须接受司法审查与监督,不是说村民自治事项就一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颜三忠称,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本村的,即为本村的村民,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权利。因此,该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剥夺这四位大学生村民的分配资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颜三忠还强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完全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亦即剥夺村民分配资格,村民提起诉讼的则应当予以支持。
  采访结束时,张友华对记者称,此案被受理后,一些村民好心劝他们撤诉,称跟村小组关系搞僵了,以后会受到各种刁难。但他表示,他不仅仅是在维护他们4个人的合法权利,更是维护整个瑞昌市所有户口迁回本村的农村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定会坚持下去。

来源:新法制报--江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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