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同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民政部批准登记。
第四条分支机构应遵守本会章程,遵循本会宗旨及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分支机构须获得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不应再下设分支机构,也不应以下设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本会报民政部统一制发,由分支机构秘书处妥善保管。分支机构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变更时,须将原印章交回,由本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有关部门注销。
第十条分支机构原则上使用本会统一财务账号,经费由本会统一管理,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收取会费。本会将按照所收取的单位会费标准70%和个人会费标准50%的比例用于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至少发展50家以上会员单位。分支机构不得重复发展已是本会的会员,但可在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中发展新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负责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实行本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开展业务、会员活动等工作由本会管理,党务、行政等事宜由挂靠单位负责。设在本会秘书处的分支机构,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应依照本会章程制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每五年一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本会秘书处提名,提交会长会议审议推荐,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秘书长原则上应是专职。
(二)经会长会议审定,分支机构可聘请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分支机构工作。
(三)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兼任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本会可专聘副秘书长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挂靠单位是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应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分支机构大力支持,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并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规定比例的会费收入;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以下事项须报本会备案:
(一)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专项工作总结;
(二)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三) 行业性调查报告、学术研究成果;
(四) 本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范围和下行文印发范围原则上限于参加本分支机构的会员及相关单位。如需开展全国性的重要活动,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独立与有关单位合作出版发行刊物,须报经本会审核同意并履行法定手续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损害本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本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停止活动、通报批评、追偿经济损失;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家有家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