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车”上路发生事故驾校需担责
11月14日,广西阳朔县法院宣判一起驾驶着驾校的“学员车”上路而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肇事司机杨华赔偿原告徐云车辆施救费2260元、检测费1000元,合计3260元。除此之外,“学员车”所挂靠的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今年2月的凌晨3点,杨华驾驶驾校的教学专用的学员轿车由兴安往桂林方向行驶,由于天黑路滑,不小心与停靠在慢车道上由原告徐云驾驶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所请求赔偿的车辆施救费、检测费均不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目范围内。因此,其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当得到支持。而被告杨华驾驶的桂C1833学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为其本人,该车挂靠在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名下,以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名义进行登记注册。因此,虽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杨华,但因其是登记在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名下,并以其名义对外进行营业,是该车名义上的车主。因此,该驾驶员培训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被告杨华赔偿不足或不能赔偿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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