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应该在企业顺势强力推行探亲假
“常回家看看”条款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从7月1日执行。与此同时,探亲假也受到公众热议。深圳新闻网日前发起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近7成深圳人没休过探亲假; 《无锡日报》在线问卷调查“职工探亲假情况”,参与调查的147名在无锡就业人员有近半表示不会休、不敢休探亲假; 《北京晚报》记者日前在地铁雍和宫站对20位市民的随机采访中,竟然有14位被采访的市民表示根本不知道探亲假……。(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享受探亲假的主体是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如今30多年过去了,不少国有企业也变成民营或者股份制企业,能做到保留探亲假的权利的很少。这些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所以原来能享受探亲假的人员的权利,也在被剥夺,或者悄无声息地消失了。
探亲假应该是符合条件的员工的一种权利。有人认为“探亲假”是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这只是对了一半。更重要的是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是企业必须执行的,休还是不休的权利在职工本人,不是职工同单位协商的结果。当时我在国有煤矿工作,很少有正当理由多请假,就是秋收也最多一周,而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就能让人过足瘾,很享受,让无法享受探亲假的人羡慕。其实我们还羡慕人家能天天回家,天天享受天伦之乐呢。当时利用探亲假的机会能有比较长点的时间和父母团聚,至今仍然怀念那个有探亲假的时代。
探亲假覆盖所有企业应该顺势而为。目前探亲假未覆盖非公企业,而且在国企也多半是有名无实的现状,应对探亲假规定予以重修,强制实行。这样才能与当前的老年人权利保护法相对应,也是落实该法的一个具体步骤,不然,法律就会成空的。架在那里无法落地,所有的法律不是制定就行了,配套的法律或者条例等要随之而改动,才能不只是落实在法律条文层面。
以人为本的企业应该根据国家法律的情况,与国家法律接轨,主动及时调整自己的休假制度,调整自身管理理念。给员工创造良好的探亲环境,多给老人心灵慰藉,多给老人精神赡养。有的爱心企业,已经开始对老人实行孝工资,很能聚集人气,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如果再在民企率先实行探亲假制度的话,肯定也是对企业对员工双方都有益的事情。固然有增大成本的因素,但更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增加向心力和凝聚力。其价值和作用是无形的,却是巨大的。
总之,探亲假应该在所有企业顺势强力推行,让自己的员工能回家看看老人,增加孝心,助人行孝对企业也大有益处。 前来支持!
回 1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谢谢李老师 学习敬业心老师美文。 学习老师好文章,和我的观点一致哈回 3楼(一碗清水) 的帖子
感谢清水老师 向您学习回 4楼(鸿雁) 的帖子
向蒲老师问好向您学习 探亲假是职工的权利,当用法律来维护!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