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6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谢谢 赐教 我改正一下 孙老师可谓后发制人,写的令人眼前一亮哈,祝贺回 11楼(初卫平) 的帖子
感谢初老师点评爱好事评喜欢写 学习孙老师文章,对法律法规解读非常仔细哈回 13楼(鸿雁) 的帖子
感谢蒲老师向您学习 多得大奖 孙老师提出《劳动法》同酬指的仅是工资同酬,值得我们思考。这里是立法者故意且清楚得把“酬”同福利划开,还是一个用词问题(工资暗含福利,刚起草劳动法的时候概念没有分的这么清),我觉得是否还得深究一下。向您学习到了一个重要知识。回 15楼(刘家兴) 的帖子
十分欣赏刘老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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