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业心 发表于 2013-9-13 21:02:29

回 6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谢谢 赐教 我改正一下

初卫平 发表于 2013-9-14 09:03:48

孙老师可谓后发制人,写的令人眼前一亮哈,祝贺

敬业心 发表于 2013-9-14 10:24:33

回 11楼(初卫平) 的帖子

感谢初老师点评爱好事评喜欢写

鸿雁 发表于 2013-9-14 13:13:05

学习孙老师文章,对法律法规解读非常仔细哈

敬业心 发表于 2013-9-14 13:16:22

回 13楼(鸿雁) 的帖子

感谢蒲老师向您学习 多得大奖

刘家兴 发表于 2013-9-14 21:13:52

孙老师提出《劳动法》同酬指的仅是工资同酬,值得我们思考。这里是立法者故意且清楚得把“酬”同福利划开,还是一个用词问题(工资暗含福利,刚起草劳动法的时候概念没有分的这么清),我觉得是否还得深究一下。向您学习到了一个重要知识。

敬业心 发表于 2013-9-17 19:53:34

回 15楼(刘家兴) 的帖子

十分欣赏刘老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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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第四方】同工同酬与同福同利在法律层面并不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