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好作为
发表于 2013-9-11 18:09:01
有思路。
鲁宝林
发表于 2013-9-11 18:36:10
蒲老师说的对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3-9-11 18:59:30
欢迎沈老师参加本期事评讨论。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3-9-11 19:01:22
但是题目建议老师重新斟酌一下。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3-9-11 19:02:55
内容部分个人觉得论证很好。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3-9-11 19:03:57
不仅有思路,还指出了症结。
0739lyx
发表于 2013-9-11 21:16:08
劳务派遣工既不是“灵丹妙药”,更不是“万能贴”。
沈老师说得好!赞一个
阿宏
发表于 2013-9-11 22:40:13
回 13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有必要吗?
阿宏
发表于 2013-9-11 22:40:54
回 16楼(0739lyx) 的帖子
客气了,有时间就写呵。
沙漠里的鱼
发表于 2013-9-12 16:34:12
促进企业用工公平,不是企业说了算,更不是因为企业利润减少而作为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同工同酬权利不包括福利和社保的理由,所以劳务派遣是“临时性”的,非常远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