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案例回放】
今年春节后,在淮安一家股份制企业工作的余先生,因企业经济性裁员离职,应聘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在股份制企业时,单位为他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现在的单位不交公积金。余先生咨询了公积金管理部门,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公积金账户只有封存。余先生也十分郁闷,不知道怎么处理了。像余先生这种情形还很多,笔者在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多年,深有感触,
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资料显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体,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高,覆盖率较低,这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有当前住房公积金处于“沉睡”状态,这一现象值得关注。
一是企业为降低成本,缴费积极性不高。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压低用工成本,不想缴存或少缴存,严重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有相当的企业主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工资标准不稳定为其违规辩护,导致公积金制度很难建立为借口,实质是抵抗《住房公积金条列》的实施和贯彻。笔者对当地企业调查,发现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企业不足三成,即使有些企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也只是象征性地为一部分职工或者行政管理人员缴存,而要达到全覆盖,路还很漫长。
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自身问题致使其强制力不足,缺乏刚性约束。《条列》没有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它必须依靠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公积金管理部门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加之制度缺陷,降低了违规成本,会让不缴存或少缴存住房公积金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有些企业主还在当地政协、工商联等组织担任一定的职务,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公积金主管部门在贯彻公积金法规中也显得力不从心。
三是住房公积金给职工带来的实惠不是很明显。按照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员工和企业各占一半,员工的那一半是从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买房、大修等情形,并且只有累计缴存至少一年以后,才能提取用于还房贷。此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在一个城市缴存,只能在这个城市使用。一旦离开这个城市,公积金几乎成为“死钱”。这种制度安排是基于劳动力工作的稳定性,而无法满足流动性劳动力对缴存公积金的制度需求。恰恰是这种制度缺陷对流动性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缴存公积金构成了负激励。特别是在职工提取公积金方面门槛多,手续烦,这也影响着职工主张自己权利的积极性。当民营企业的这种自利选择侵害的是员工权益,职工觉得对自己影响不大,没有动力争取企业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甚至会让少部分职工反对企业为其缴存公积金。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率,提高公积金功能的五点建议
一、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深入大力宣传,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把贯彻公积金的执法检查纳入常态管理,要通过多种通俗易懂形式,让单位和职工乐于接受。要切实解决单位、职工对公积金的误解或者模糊认识,教育单位和职工缴存公积金是企业的义务,是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公积金缴存制度。要提高公积金缴存的覆盖率,必须对制度进行重新设计。而这种制度设计不单单要对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等单位不缴存或少缴存形成有效约束,更要对职工的缴存形成有效激励。做到这一点必须实现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的全国联网,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就业环境,让员工在任何一个单位,无论是企业还是社会组织缴存的公积金都可以累积,在任何一个城市都可以用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买房子、修房子。
三、创新公积金缴存机制。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提高公积金的缴存覆盖率方面进行了探索,也积累了许多经验。笔者认为,一是从国家层面或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凡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单位的凝聚力、职工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二是在公积金缴存上与社保并轨。从目前来看,由于社会保险联网,杜绝了过去申报养老、医疗等五项保险的选择性,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是隶属于政府两个部门在管理,因此,建议从国家层面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法规,整合政府资源,将公积金的申报、缴费与社会保险申报、缴存同步进行,并轨管理,堵上监管上的漏洞。
四是拓展公积金的功能。建议国家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生活困难的职工,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也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拓展延伸公积金的功能。总之,对住房公积金既可以用,也可以提,拓宽使用功能,让“死钱”为“活人”服务。
五、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辖区内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自觉遵守贯彻《条列》监管职责,切实的关注民生,关心职工提高住房保障能力。对违反公积金法规的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督促单位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职工享有的权益,用实实在在的举措为广大职工享受法定权益提供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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