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日惹飞絮 发表于 2014-12-8 15:24:39

铁路职工维权谜案!

我叫王振,是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的职工,目前在其管内的勃利站客运车间任客运员,1991年9月我被分配到七台河站工作,先是在七台河站的运转车间调车组,之后被调到勃利站货运车间任货运员,之后再被调到东岗站任站务员,之后又被调到勃利站客运车间任客运员至今,虽然24年间我多次被调整工作岗位,但从事的一直都是铁路运输客货运工作,铁路运输工作的特点是昼夜不间断的作业,所以我们一直都是实行倒班制,有的车间两班倒,有的车间三班倒,有的车间四班倒,这种倒班制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单位从来没有解释过,直到2011年六月,车站公示了一份哈局的文件,我才知道我这些年上班的各种倒班制叫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通过一段时间对劳动管理法律法规学习,我发现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同于标准工时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制定的工作休息办法不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实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制定的工作休息办法除要取得职工和工会的同意外,还得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批准才可实行.      《劳动法》规定标准工时制实行的是日8小时工作制,国家劳动部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计算制订了原则,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际日工作时间不受8小时的限制(劳动强度三级以上的不准超过11小时),但折算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的单位要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然而,我在单位工作期间,工作休息办法都是单位自己制定好就直接实施的,从未征求过职工意见,也未见单位公示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单位制定的工作休息办法对职工上班的时间段规定有间休时间、用餐时间、学习时间,这些时间单位不计算为工作时间,但这些时间单位规定不准离开单位,睡觉必须在单位设的宿舍,用餐必须在单位设的食堂,离开按离岗处理.也就是说职工在单位上班的时间段单位都是按工作时间管理的。单位在工作场所安装了大量的监控设备,并安排干部不定时监督检查。
        我算了一下,我在七台河站各个车间工作期间,两班倒时一年要在单位出勤被考核管理的时间是365天÷2×(24小时+0.5小时交接班)=4471.25小时,三班倒一年要在单位出勤被考核管理的时间是365天÷3×(24小时+0.5小时交接班)=2980.83小时,四班倒一年要在单位出勤被考核管理的时间是365天÷4×(24小时+5小时强制待休时间+2.5小时交接班)=2874.38小时.而按国家标准工作时间上班一年要在单位出勤被被考核管理的时间是(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节日)×8小时=2000小时,比较一下,两班倒时我一年要比国家标准多出勤2471.25小时,三班倒时我一年要比国家标准多出勤980.83小时,四班倒时我一年要比国家标准多出勤874.38小时。从1995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4日,我在单位上班被考核管理的时间超出国家标准21707.55小时。
       我认为用人单位只有在工作时间才有对职工进行考核管理的权利,反过来,我上班期间受单位考核管理的时间都应算作工作时间,超出国家标准的时间单位应支付加班费,2011年6月,我对上班期间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走了仲裁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判称上班期间的间休时间、用餐时间、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工作时间,不计为工作时间就算不出超劳,就不能按延长工作时间主张加班费。
       那我所受到的损害该算什么呢?间休时间、用餐时间、学习时间均不算工作时间,但又不让离开单位,私自离开就要受到处罚,我认为8小时工作制以外的时间是职工自己自由掌握的时间,不受任何非法限制,用人单位休息时间还限制职工留在工作场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单位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014年11月14日,我向勃利站公安派出所报案,控告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派出所审查后告诉我此案不归公安机关管,并给了我《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写到:王振:你于2014年11月14日向我所报称的七台河车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我询问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依据,派出所回答不出,我找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反映情况,检察院控申科说此事不归检察院管,得找公安处,我向牡丹江铁路公安处法制科申请复议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依据,法制科的人员说告诉你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就是理由,无奈我只得说那就按程序办吧,给我书面答复。http://www.16789.com.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jYzNDl8OTdhZDMzZTd8MTQxODAyMjk5MnwyODUyOXw0MDcyOA%3D%3D&noupdate=yes 
         尊敬的各位朋友,我目前在单位工作期间,被单位考核管理的时间超出国家标准21707.55小时,而且这种状态一直在继续,您认为这些时间是不是我的损害?这种损害不是延长工作时间,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那它究竟算什么时间呢?是我的休息时间吗?休息时间是人自由活动不受任何非法限制的呀!?我该不该为此讨要一个说法呢?应该找哪个部门维权呢?不要告诉我找劳动监察,因为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案件劳动监察不再受理了,我已经找过了!
        大家面对侵害,基本都选择沉默,也可以说不懂如何维权或者不敢出言维权,但我不想继续沉默了,我挣扎着,努力想做的就是想争回做一个普通人的权利!
       尊敬的朋友,因为我不够聪明,所以我要向聪明的你们请教,请教教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王振(13284648219)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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