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官职业伦理及其启示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进步和民众司法需求增长,社会各界对法官队伍寄予越来越强烈的期待。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目前司法领域改革的战略任务。法官职业伦理建设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着法官职业的社会形象,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不断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这里,我们不妨回望一千多年前,我国宋朝在法官职业伦理制度方面的做法,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有益的启示。宋朝是我国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时期。有宋史学者指出,宋朝司法制度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甚至在世界各国司法制度中也首屈一指。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得到严格贯彻和执行,宋朝不仅建立了周密的案件审理程序,而且十分重视法官队伍建设。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宋朝在三百多年的历史时期,形成了相当严格的司法职业考试制度,确立了异常苛刻的法官职业伦理规范。
在宋朝,有一种职业叫做“官妓”,也就是由国家财政供养、在官方举行的公宴上吟歌献舞的女艺人,相当于我们今天的文艺工作者。她们不但“丝竹管弦,艳歌妙舞,咸精其能”,而且“能文词,善谈吐,亦平衡人物,应对有度”。官员们只能让官妓在官府举办的公宴上为他们歌舞助兴,干一些吹拉弹唱、琴棋书画、诗词歌赋之类的事情,不能要求官妓为他们提供具有色情性质的服务。
宋朝时候法律并不禁止和取缔娼妓业,青楼的大门允许向普通民众开放。不过,应当指出的是,旧时“娼妓”的含义与今天并不相同,那时的妓女只为客人提供歌舞诗赋之类饮酒助兴的活动,只卖艺不卖身,只陪酒不陪睡。老百姓只要付得起钱,就可以自由出入娼楼妓馆寻欢作乐。平民百姓即使宿娼狎妓,政府通常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般不会过多地干预。尽管娼妓业在当时是合法的行业,但对于宋朝官员来说,他们绝对不可以像寻常百姓那样从事娼妓活动。
宋朝法律虽然允许官员在官方场合与官妓诗酒唱和,但是严禁官员与官妓发生过分亲昵的行为,更不用说官员眠花宿柳、狎妓嫖娼。宋朝官员如果像唐代诗人白居易(时任杭州刺史)那样,在十名歌女的前呼后拥下,乘夜色观赏杭州西湖的美景,并吟歌赋诗,一定会被定罪处罚。史料记载,“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宋朝将官员与妓女间的过分亲昵之举称为“踰滥”,属于“赃私罪”之列。按照宋仁宗时期的法律规定,官员如果“偶有踰滥”,就要受到严厉的责罚,其政治前途基本上宣告终结。
按照宋朝法律,官员只能在法定节假日举行的官宴上“以官妓歌舞佐酒”,不能在其他场所(私宴)让官妓或者民间妓女陪酒助兴;否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发运(官)、转运(官)、提刑(官)预妓乐宴会,徒二年”;“诸州主管常平官,预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依监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减”。宋朝有一些官员,因为与官妓游宴、杂坐,或者召妓饮酒(而不是嫖娼),就被开除公职。
宋朝的法官按照普通官员进行管理,但对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根据史料记载, “(仁宗朝)嘉祐以前,惟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神宗朝)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这表明,宋仁宗朝嘉祐年间(1056至1063年)之前,其他官员还可以参加妓乐宴会,唯独提点刑狱的法官不允许。法官集体外出狎妓嫖娼,或者法官包养情人、甚至与律师开房,这些事情在宋朝都是难以想象的。
宋朝的法官不要说召妓买醉、出入娱乐场所,即使是参加普通的社交、应酬活动也受到明令禁止。公元1034年,宋仁宗下诏说:“天下狱有重系,狱官不得辄预游宴、送迎。”也就是说,法官不得从事一些与他人吃喝玩乐,与客人迎来送往的活动。五年之后,公元1039年12月,宋仁宗再次下诏:要求“审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勿得通宾客,犯者以违制论。”宋朝对法官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越来越严苛。
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从宋仁宗时代开始,宋朝不断强化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约束,并且建立了法官“谒禁”制度。所谓“谒禁”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严禁法官同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员相互接触和交往。宋仁宗时期,法官接受他人请托的现象比较普遍:“士人多驰骛请托,而法官尤甚。”法官频繁地参与社会活动,甚至接受他人请托,会对案件的公正裁判造成严重伤害,也不利于树立法官刚直不阿的社会形象。对法官实行“谒禁”制度,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法官受请的现象:“官司谒禁,本防请托。”
宋朝“谒禁”制度实行后,很快就遭到一些官员的非议和抵制。当时包拯就认为“谒禁”制度不够合理,请求将其废除。他说:“刑法官接见雪罪叙劳之人,率有常禁。臣谓皆非帝王推诚尽下之道也。”宋仁宗采纳了包拯的建议,停止对法官实行“谒禁”制度。但是,“谒禁”制度叫停后,法官与他人之间不正当的交往活动,甚至法官接受请托的现象又死灰复燃,甚至愈演愈烈。
宋神宗继位后,重新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他力排众议,恢复法官“谒禁”制度,对法官的社交活动实行更加严厉管制。1076年,宋神宗向全国下诏:“在京官司非廨舍所在者,虽亲戚毋得入谒”;京师各个衙门“非假日毋得出谒及接见宾客”;“开封府司军巡院(开封府法院),假日亦不许接见宾客,止许出谒,……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官,虽假日亦禁之”;“违者并接见之人各徒二年”。根据这一立法,普通官员在节假日可以接见宾客,而法官即便在节假日,也不得与外人应酬,甚至“吊死问疾,一切杜绝”。尽管这一立法遭到当时许多法官的强烈反对,但宋神宗不为所动,仍然坚定不移地推行。法官职业的社会形象在当时得到极大的提升。
宋神宗去世后,其制定的法律大多被废止,一些限制官员社交应酬的禁令也不再施行。但是,法官“谒禁”制度依然被保留下来:“除开封府、大理寺官司依旧行禁谒外,其余一切简罢。”南宋时期,法官“禁谒”的规定仍然继续沿用。1136年,宋高宗下诏:“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少(少卿,次席大法官),至司直、评事(法官),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宋朝建立的法官“谒禁”制度造就了享有崇高社会声誉的法官职业群体,这在当时世界各国也是十分罕见的。
如今,宋朝已经成为远去的记忆,但宋朝形成的法官职业伦理制度依然在历史的天空中回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宋朝法官职业伦理规范至少对我们具有以下启示意义:
1.严格法官伦理约束。从宋朝关于法官职业伦理要求中可以看出,法官在职业道德方面应该做到一尘不染,容不得有半点瑕疵。只有在品行上保持洁白无瑕的人,才有资格做法官。无论是宋朝的统治者还是普通百姓,他们都认为,法官受到的职业伦理约束应当比一般官员更加苛刻。法官应当接受更加严格的职业道德约束,自觉放弃一些其他官员或者普通老百姓享有的权利。官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应当高于普通市民,平民可以访烟花巷,官员不可挟妓行;而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应当高于其他官员,官员可以同官妓吟诗起舞,法官不能与朋友对酒当歌。也就是说,老百姓允许做的事情(如狎妓),官员不可以做;一般官员允许做的事情(如应酬),法官不可以做。这是法官拥有尊崇社会地位和司法权威必须付出的代价。法官职业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即使其他官员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只要法官能够做到秉公执法、刚直不阿,失范的行为仍然可以矫正过来。相反,如果法官的职业操守比一般官员、甚至普通平民还低,无论他作出的司法裁判多么公平,当事人也难以认同和接受,民众也就不能树立对司法的信仰。从这个方面来看,法官是社会的良心,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直接关系着社会发展与进步。在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强调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尤为重要。
2.规范法官业外活动。宋朝法律要求,法官不能频繁地参加社会娱乐活动,甚至禁止与客人之间迎来送往。事实证明,法官保持深居简出的生活方式,有助于提升法官职业的公正形象,也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一言一行都关乎人们对案件裁判结果和司法公正的信赖。如果法官的行为会让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那么法官就应当自觉避免从事这样的行为。据记载,在世界上最早的民主国家雅典,有一位政治家从其走上政坛的那一天起,他的生活方式就发生明显变化:他谢绝所有赴宴邀请,不参加任何朋友和同事之间举行的这类聚会。在他漫长的政治生涯中,除了参加他堂兄的婚宴外,他从未到任何一位朋友家吃过饭。人们只能在城里唯一一条道路上见到他,那就是通往广场和参政院的那条街。这位政治家就是雅典最高国家领导人伯里克利。法官应当严格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甘于寂寞,享受孤独。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让法官断绝与社会的联系,而是让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对法律、对社会、对人性进行更加从容、更为理性的思考和判断,不受权势和人情的左右,从而养成刚直不阿、独立裁判、公正司法的浩然正气。
3.加强法官伦理监督。宋朝法官队伍之所以树立清正廉洁的社会形象,固然与其建立严格的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密切相关,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伦理规范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从最高统治者到平民百姓,都对法官的社会交往活动进行有力监督。一旦发现法官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一律严惩不贷,决不姑息纵容。正是这种对法官日常行为的严密监督制度,保证了法官在社会上形成公正司法的良好职业形象。因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对法官腐败行为的零容忍。现阶段的我国,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法官从业活动和职业操守进行了具体规范。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将这些职业伦理规范落到实处。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已经进入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改革的总体框架和试点方案已经提出,关键是要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聚焦、聚神、聚力抓落实,做到紧之又紧、细之又细、实之又实。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大力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本文参考了历史学者吴钩先生关于宋史的介绍,作者谨此致谢!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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