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析公司的做法: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通知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无权单方面开除员工。公司的制度规定也应该限制在法律规定之内,并不是漫无目的,随心所欲的胡乱制定和出台。假如说公司有一款“迟到早退,拘留七天”的规定,你公司又能做的到吗?小事小规定,大事大法律,因情而异。二是,员工并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是图一时方便。适用“严重违反”这一条款及不合适。
另外,员工要洁身自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自加约束,不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好本单位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针对这种情况,这名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进行起诉。相信,法律是最公正的,也是最让人信服的。
回 8楼(冰玉天使) 的帖子
请老师单独发帖!回 11楼(魏明东) 的帖子
请老师单独发帖! 不怨。应该,没有素质。君子爱财、取自又道。 【微评论】从公司员工角度讲,我觉得员工王先生“占公司10元便宜被开除”,冤!他有权向上级部门提起仲裁和申诉,再争得自己权益的同时,应引以为戒。古语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遵守《员工手册》就属于违规违章违纪,是要付出代价的。从公司内部管理讲,我觉得员工王先生“占公司10元便宜被开除”,错!因为公司开除员工有违法律法规,程序也不合法。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之内。“王先生占公司10元便宜”显然没有触犯《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属于违规违纪问题。从公司内部的《员工手册》、规定和制度看,按章处理这一问题,做出“开除”这一决定也有不妥之处。一目了然,公司门卫把带有私人物品的王先生放入公司,事先不阻拦、不登记,有过错。公司的焊工明知是干私活,却利用公司的设备工具等资源和个人的技术为他人谋利,有过错。公司的管理人员疏于监管,也有失职的地方。当然,还有当事者王先生,这一干人皆应不同程度地受到处理。
表面看,得到和失去是相伴而生的,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得就意味着失!
(甘肃省酒泉公路管理局玉门公路管理段高速公路保洁队赵星) 【微评论】我觉得这一点都不冤,只能是自找罪过。当然,公司开除员工也不能因此而论,应该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让员工享有劳动的权利,这样说,给此员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和罚款教育是应该的,开除就不必了。但是从公司的制度来点,开除也不冤,谁让员工犯了这条,俗话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往往犯罪就是从这些小处开始的,10元钱的利益是公司的,而非个人的,那么公司有公司的制度,公司的利益有每个员工的一份子,但不是你自己的一份子,那么员工也要尊重公司制度,不能因小失大,贪小便宜吃大亏,这样与贪污无两样,更不是于数额多少。(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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