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苍梧 发表于 2015-1-26 22:11:48

嗯,以法阐述,有理有据。正该如此,我喜欢老师的这个微评。受教。

xinyanjunlan 发表于 2015-1-28 08:52:08

无法则无天,小规矩岂能无视大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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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微评论】公司做法无法可依 开除职工岂能一方“买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