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企为新安全生产法“祭旗”暴露出“三个危险”
山东恒宇集团大王厂区因占压输油管道,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隐患整改,已被国家安监总局责令停产撤人。(1月15日 齐鲁网)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生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围绕加强预防、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较大新增及修改。特别是在监管的方式和措施上比原来更加强硬,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增加了一些协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山东恒宇集团作为一家大型企业,应该十分清楚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其多次对中石化、地方政府的告知、督办置之不理,“不幸”成为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山东省受到国家安监总局停产处罚的第一家企业,其带给我们的警示意义不容小觑。笔者看来,恒宇集团以身试法,为新安全生产法“祭旗”,起码暴露出三个方面的危险。
一是漠视社会责任的危险。落实好企业社会责任,中央有要求,群众有期望,是现代企业应树立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企业追求正当的产值利润,无可厚非,但是这种逐利行为,必须建立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并落实好依法纳税、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从报道看,“大王厂区占压输油管线东黄复线500余米,其中263米是生产设备直接占压在管道上方,且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厂区内工作人员众多,经常性人员多达1900人以上。”“该段输油管道的防腐层及本体已经严重受损,但因被占压无法进行有效修复”。如此众多的从业人员,如此重大的安全隐患,企业竟然麻木不仁,置1900多名工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意识。俗话说,“人命关天”,在中央和各级政府高鸣安全生产警种,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的时候,企业仍然如此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令人惊出一身冷汗。这种行为方式,是非常可怕的。
二是漠视法律威严的危险。“生产设备直接占压在管道上方,且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暴露出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很多“欠帐”,据此联想,可以猜测出企业日常对职工劳动防护、职业健康、三级教育也不会好到哪里去。而“中石化自2008年至2014年先后11次分别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山东恒宇集团告知并协调解决,至今无果,占压输油管道的企业依然进行生产作业”,则暴露出企业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存在很大的盲区,还不知道新法处罚措施之严厉、后果之严重。企业健康生存,需要熟知并遵守税务、环保、劳动、安全生产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因为这既是“红线”,更是“底线”。习总书记告诫我们要有“底线思维”,对于企业而言,守法经营就是“底线”。如果企业知道相关法律条文,但是拒不遵守和执行,或者心存侥幸,这就更危险了。在建设法治型国家进程中,企业倘若还抱有如此淡薄、恶劣的法治思维,视法律如儿戏,注定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是注定要被时代淘汰的。
三是政府监管失灵的危险。黄岛输油管道爆燃事故已经过去半年多时间了,相关责任人受到严厉处分,更不乏锒铛入狱者。黄岛事故发生后,全省对输油管线进行专项整治,坚决预防遏制同类事故发生。但是,“针对该隐患,中石化自2008年至2014年先后11次分别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山东恒宇集团告知并协调解决,但至今无果”,这就令人生疑了。敦促企业整改,挂牌督办,企业不改不办,阻力在哪里?难道只是企业的不配合吗?这不由得让我们联想起吉林德惠食品公司的火灾事故,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培育环境,对该企业设立了层层保护,劳动、安监等部门根本进不去门。这里且不管该企业的监管责任主体是中石化,还是地方政府,但是一家企业能对11次告知和协调无动于衷,依然进行生产作业,它得有多大的“面子”啊!从这个角度而言,安监部门监管缺失只是表象,政府监管机制失灵才是内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需要更深入的调查,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案。
停产撤人后的恒宇集团大王厂区将沉寂一阵子了。不幸中的万幸,这种沉寂,比酿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要好,比因企业不守法不自律连累了地方政府领导要好。停产撤人后,企业如何安置离岗工人,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企业应该认真解决、也是当地政府应该花点心思过问的问题。至于企业因停产造成的损失,就算是一笔学费吧,希望能引起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警醒。倘若如此,这笔学费交得倒值!作者: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于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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