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门员”失职当严惩
身为驻矿安监员,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职,造成采矿工地施工人员2死2伤重大安全事故。近日,经四川省剑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2015年3月27日中国安全生产网转发《检察日报》的一篇名为“四川剑阁一安监员放任违法施工致2死获刑”的文章。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向煤矿派驻安监员,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驻矿安监员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守门员”,理应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进取,乐观向上,有着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遵守纪律,廉洁奉公。真心实意的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为不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然而,李某作为剑阁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担任该县新五房沟煤矿驻矿安监员期间玩忽职守,2013年10月初,没有认真履职,未阻止部分施工人员超范围作业,未核实入井记录,放任出事井口进行了长达19天的违法施工。同年10月22日,5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通风上山作业时,因支护不当致煤层顶板垮塌,造成2死2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通过上述这段描述,我们不难看出,本应作为对煤矿实施“24小时监管”的驻矿安监员李某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对管辖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不闻不问,在其位不谋其政,与煤矿“同心协力”,始终没有向派出单位报告过任何可疑情况,估计这其中不光是玩忽职守这么简单了。有关部门是不是可以再进一步深挖,刨根问底,看看李某是不是和该企业之间还有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约定,还事故以真相。
反面“典型”,给那些不认真履职的煤矿“守门员”敲响了警钟——玩忽职守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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