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gdao2010 发表于 2015-4-11 20:41:41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思考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新劳动法规定派遣工只能干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临时性、替代性都有明确的规定了,那么辅助性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而且还没有明确派遣时间。那么辅助性真的会是辅助工作吗?未必,临时工派遣工干的都是正式工不愿意干的工作,那么还能是辅助性吗。网友们说辅助性的工作就是保洁或保安之类的,与生产工作无关系。但是职工代表当然是把所有的活尽最大量的往派遣工临时工身上推了,把那些工作定义为非主营业务岗位,因为派遣工临时工听话啊。
    正式合同工们因为工资不同而闹情绪,干活支不动啊,我们干着特殊工种的派遣工们每次签合同时都是只让填写姓名家庭地址和和身分证号。其余的则是人家给填写,那么我们在人社局给报的看来是辅助工了。国企领导们看来就钻这个空子了,制定法律的人考虑的如此的精细,但是总是有精明的国企领导想法给找出漏洞。有这钻法律空子的头脑,干嘛不想法把单位效益搞好呢。象人家国外企业都是“我很重要”的口号,而这些无耻的国企领导却是都不重要的借口。更会让劳务派遣公司老板无耻的说“特殊工种是你来鉴定还是我来鉴定的”。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5-4-12 07:32:06

有些事情确实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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