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雁 发表于 2015-5-14 15:31:00

5月起新疆困难企业可缓缴失业险

5月起,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缓缴最长期限8个月,且执行期是在2015年年内。
  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葛江云针对此项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予以进一步说明。
  葛江云表示,缓缴是有期限的,且缓缴期间,企业还要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将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缓缴企业是有条件限制的。所说的“困难企业”,指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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