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其自然 发表于 2015-6-27 09:54:50

古代和现代对案件审理的差异(3)

古代和现代对案件审理的差异(3)
古代和现代的司法机构
   
         清朝梁宽杀妻案已经讲完,这个案件给我们很多启示和思考。比如古代和现代司法机构有啥区别?知州杜凤治为什么和罪犯梁宽作交易?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区别。古代对刑讯逼供有哪些规定?古代大赦和现代特赦的区别等等。这些问题在以后的帖子中讲述,今天先谈谈古代和现代司法机构的区别。
现代人,不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刑事行为,打官司都要到法院。在中国,司法机关只有两个,法院和检察院。只谈法院,法院分为四级,县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对应的检察院也分为四级。有人也许会问:仲裁机构呢?发生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不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并且仲裁机构只能对民事行为进行仲裁。行政行为和刑事行为是不能仲裁的。
      法院是在清朝末年引进的,之前的整个封建社会不存在法院。在封建社会,中央都有专门的司法机构,不同的朝代,司法机构的名称和职权有所区别。到了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构基本定型,之后没有啥大的变化。“三法司”是最高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都察院是监督机构,对刑部和大理寺有监督权,它最主要的职权是监督百官,和当代的中央纪委有相似之处;刑部相当于现在的公安部,也有法院的一些功能。
       在县、府两级不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审判工作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承担。在影视剧中,经常看到县令或知府审判案件,的确如此。当然,县令并非光杆司令。如果只是县令一个人既侦查又审判案件,累死他也忙不过来,手下会有一些人辅助他。只是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
      省一级是否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回答这个问题有些复杂。不同的朝代,“省”的称谓不同。比如,秦朝设立36个郡,郡下设县,郡就相当于省。从元朝开始设立省,只是元朝的省和现代的省有差别。真正意义上的省是从明朝开始的。在唐朝以前,省里不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到了宋朝,在各路(路相当于省)设立提点刑狱司,主管一省的司法,比如,大家熟悉的电视剧《大宋提刑官》。这时候,提点刑狱司还不完善,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就是说,县府审判的案件,一般不需要报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主要是监督作用,可以派人到各州府视察,发现有疑点的案件,可以让当地官府重新审理,或者干脆提刑司自己审理。
       到了明朝,省里设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机构,就是按察使司。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按察使为正3品,是省级大员,在省里,地位品级仅次于巡抚(相当于省长)和布政使(主管行政的常务副省长),按察使相当于主管司法的副省长,位高权重。权力和地位与宋朝的提刑官不可同日而语。宋朝的提刑官一般是6品,像首都开封的提刑官品级高一些,也就是5品或4品。

胡云峰 发表于 2015-6-27 13:47:05

古今案件审理差异性还是很大的!

胡云峰 发表于 2015-6-27 13:47:24

问好自然老师!

随其自然 发表于 2015-6-28 07:50:32

古今司法机构差别很大

随其自然 发表于 2015-6-28 07:50:56

回 1楼(胡云峰) 的帖子

煤缘 发表于 2015-7-30 15:26:36

自然老师辛苦了!

煤缘 发表于 2015-7-30 15:26:47

向自然老师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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