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雁 发表于 2015-6-28 17:59:09

高级翻译遭遇“七十二变“企业

高级翻译遭遇“七十二变"企业
欠薪欠保企业耍起十八般武艺
  十多年前作为人才引进的名牌大学高才生、高级翻译朱先生怎么也不会想到,今天的他会过着连房租和基本生活费都要担心的日子,而他曾经一直坚信的“知识就是力量”的信念在碰到“浆糊”老板后,第一次产生了动摇。
  职工投诉
  工资缩水老板耍“太极”
  1998年,作为硕士研究生、高级翻译,朱先生通过人才引进政策正式落户上海,但在上海工作却并不顺利。
  2012年10月,朱先生的才学被老板看中,进入了上海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投融资部经理一职。当时约定每月工资到手8000元左右,合同每两年一签。朱先生坦言:“8000元的工资对一个研究生或是一个部门主管来说并不算很高,所以在签合同之前,我再三要求是到手8000元,而不是税前工资。”即便如此,在上班一段时间后,朱先生还是发现自己的工资其实一直在缩水。
  “前半年的时间,也就是在2013年4月左右,我的工资到手都有8000元,这段时间是没少,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实际上还是违法的。这个问题我和老板提过,他一直糊弄我说等几个后面入职的人一起办。”很快,半年时间过去了,老板承诺“一起办”的社保并没有办,朱先生反而发现自己每月连到手的8000元都无法保证了。“开始时每个月少发一两千元,然后下个月补这个月少付的,后来一个月到手只有一半工资,说实话那时候这个月发的是补上个月的还是发这个月的工资都搞不清楚了,从2014年1月开始,干脆只干活不给钱了。”朱先生透露,2014年1月至他离职前,可以说是彻底“断粮”了,公司没有发过一分钱工资,更别提什么社保了,因此,在2014年5月时,他向公司提出了辞呈。
  “我总不能老是只干活不拿钱啊!在上海租房子要钱,生活成本又高,我都这个年纪了,怎么好意思再问家里要钱。”朱先生觉得,这样的窘境是自己不曾料到的,而且是愧对家庭的。因此,起初他还是希望能够通过自己尽快解决这件麻烦事。然而,这时候的老板并没有“失踪”,只是让人联系不到他,即使联系到了,也是极尽推脱、耍赖之所能。之所以朱先生坚信老板是故意不给工资,是因为通过自己的职务便利,他了解到公司在他离职的前不久还签了一份2000万元的大单,而后公司的运营状况也一直处于正常状态,并没有出现经营困难的问题。
  投诉给监察公司“偷梁换柱”
  在自己几次努力未果的情况下,他向公司所在的宝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
  “劳动监察很快来了,而且宝山区的监察大队还是很负责任的。”之所以有如此评价,朱先生向记者透露,他向劳动监察举报的是上海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薪欠保,等宝山劳动监察来的时候,公司老板却说这里不是上海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而是中乐游艺机公司,说劳动监察找错人家了。“我之前在原来的办公地也报过其他区的劳动监察,结果公司也是用这个办法。劳动监察调查发现,投诉的单位名称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合,就没作处理。这次宝山劳动监察确定我在这里上班,受企业管理,便依法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朱先生说,也就是在那个时候,老板迫于无奈,给了他两万元算是应付应付,不然现在被拖欠的工资远远不止这些。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朱先生拿出自己的名片和各种办公场地的照片给记者看,只见名片背后印有四家下属企业,而在公司的工厂的墙上挂着的却又是另外一家名片上没有的公司,即中乐游艺。朱先生说,他在这里工作也就两年多时间,看到很多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有的通过“江湖”办法解决了,也有没解决的,他算是公司里工资比较高的,因此被拖欠的数额也较大,公司还他的可能性就更低了。“这两年,公司为了躲避各种监察和讨薪的,一会说自己是中盟游乐设备,一会说自己是中乐游艺,还有中盟国际投资、融资租赁等各式各样的名字。”据朱先生描述,老板名下注册了好几家公司,老板娘名下也有,有的公司是注册登记的,有的连注册都没办过,真真假假就为了逃避责任。不仅如此,公司为了推卸责任,老板把自己这个法人代表都换成他的老父亲了。“只要政府部门找企业负责人,老板就推出他老爹,一大把年纪的老人家说话都说不清楚,怎么谈?”
  在朱先生眼里,老板玩的是“偷梁换柱”的把戏,之所以注册那么多家公司也是为了应付各种检查,好让自己逃脱干系,这一招虽然不确定以后肯定管用,但至少从目前来看,确实在某些地方起到了“障眼”、“搅局”的效果,也让朱先生的维权变得复杂了很多。
  官司获胜难执行老板玩“穿越”
  2014年8月,无奈之下朱先生向公司所在地辖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确实存在拖欠朱先生工资的情形,应当立即支付拖欠工资。此外,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朱先生主张以上述原因提出辞职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
  仲裁赢了并不等于朱先生维权成功了,他发现接下来执行又遇到难题。“因为仲裁支持了我,后来又闹到了法院,法院觉得事实部分简单明了,没必要再审,符合仲裁一裁终局的条件,所以官司也就没有继续打下去。”从这些情况来看,公司支付欠薪应该是理所应当的事,但结果老板还是不肯清欠。
  为此朱先生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此过程中,他又遇到了新的麻烦:“公司将工厂搬到了太仓,变成江苏省辖区
  的了,执行起来有困难。在宝山区这里的公司又注册成了另一家公司,法院的人都觉得要找到企业主很困难,让我找到老板拨110,带到法院那里去。但公安这里我咨询过,110说他们不管这事的。现在我彻底没方向了,不知道接下去该怎么整?”
  除了讨薪问题,朱先生的再就业也遇到了障碍。“虽然我学历什么都可以,找工作应该不成问题,但公司没有给我办过招退工手续,所以我在申请支付欠薪的时候还提交了让公司为我补办招退工手续的申请。”仲裁委同样支持了朱先生的申请,裁定公司在裁决生效五日内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按每月1120元的标准支付延误退工损失至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之日止。然而,这些裁决直到现在仍是一纸空文。
  朱先生说,他现在找工作都没法解释这中间的两年半哪儿去了,没有任何用工记录,拿出裁决书证明又怕下家公司觉得自己是个难缠的人,从头至尾,明明自己是个被伤害的人,最终承担一切不利后果的却是自己,这让他这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怎么也想不通。

鸿雁 发表于 2015-6-28 17:59:24

  记者调查
  中乐公司:我们是另一家公司
  记者根据朱先生提供的办公地址找到了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0号楼,只见该楼底层大门前台处赫然贴着中乐国际投资集团,但整个一楼层面和前台处均大门紧锁、空无一人。朱先生告诉记者,他以前办公地点在三楼,于是记者又到了三楼,同样的,过道黑漆漆的,关着灯,各个部门的门都锁着。好不容易记者在贴有营销总监牌子的办公室里找到了一名中年女士,当得知记者是来找老板余志成的,她马上回复说:“他不在这里,我们不是一家公司的。”当记者追问:“余老板平时在哪里办公?”该女士答道:“我不知道,你打他电话问吧,他们不在这里,这里是我的公司,老板是我。”记者好奇,完全两家公司的人,怎么会对对方如此熟悉?该女士称自己原来是中盟的,后来跳出来自己开公司了,所以知道余志成。记者询问这里既然是中乐公司,为何没有一个人办公时,该女士表示,公司刚刚成立,所以她还没有招人。
  随后记者见10号楼4楼有办公人员,又试图侧面了解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情况,还没等记者详细表明来意,对方很果断地回复:“别问我,我都不知道,不是在这个楼面的。”
  记者随即拨通了朱先生提供的余老板的电话:
  “是余志成余经理吗?”
  “哪位?”
  “我是报社记者,想了解一下公司欠薪的问题。”
  “哦,你打错了,我不是的。”“不是余老板吗,您的手机号是134******吗?”
  “是的,但我不是。”
  “先生您贵姓?”
  “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不是。”
  随后对方挂断了电话。
  公司信息:公司间确有联系
  记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的网页上发现,在2014年3月19日时,上海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曾进行过变更,变更前内容为:“余志成、戢春秀”,变更后,内容改为了:“余小喜、孔秀兰”;与此同时,投资人(股权)也由原先的戢春秀、余志成改为了余小喜、孔秀兰;法定代表人由余志成变更为余小喜。
  此外,当记者在该网站搜寻中乐国际投资集团时,发现并没有相关信息,倒是有一家上海中乐游艺机设备有限公司和一家上海中乐游艺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中乐游艺机设备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距离中年女士告知记者“公司刚成立,还没招人”的时间大约为8个月。公司法人代表为戢春秀,自然人股东和监事均为余志成;上海中乐游艺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自然人股东均为戢超全,监事为戢春秀。这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均为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0号楼,唯一不同的是前者地址在一楼,后者在三楼。
  另外,记者看到朱先生的名片背后,除了印有上海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外,还标注了下属企业包括上海中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中盟游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盟乐园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记者在上海和太仓工商信息网站一一输入相关公司名称,均没有发现注册信息,倒是另外查询到了有类似名称的“上海中盟游乐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状态为“存续”,且仍在经营期限内,在2014年5月8日该公司曾将投资人(股权)由戢春秀、余志成变更为戢超全、余艳,监事备案也作了相同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余志成变更为余艳。  法官描述:要证明两个公司的关联性,很难
  记者联系到具体负责朱先生案件强制执行的王法官,他告诉记者,朱先生在仲裁中是获得支持的,但在强制执行的时候碰到了一点问题,主要是因为朱先生原来告的那家上海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了,虽然可能在工商部门那里还没有申请注销,但企业已经没有实体了。“我去过那个地址,已经没有这家单位了,后来朱先生自己提供了新的办公地址,但是那里是另外一家企业,虽然朱先生说新公司和原来的企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但在法律执行上,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关联性,这就很困难了。”王法官向记者透露,他们也曾经找过以前的法人代表,就是余志成,也能联系上,但对方态度很明确,他现在不做了,不是任何公司的法人代表,他以前的公司关了,负担不起了。王法官说,碰到这类情况最头疼,你说他逃匿吧他没逃,还能打得到电话,但即使找到了人也没办法执行,至于变更后的法人代表则是一问三不知,“就算你明知道原来的老板还是实际的背后操控人,但这些在司法程序上都要依靠证据证明,这样的证据很难找到”。
  王法官透露,一个人注册多家公司或是利用亲属关系注册多家公司、频繁变更法人代表来逃避债务的情形目前来看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屡屡得逞,毕竟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我们却没有一个特别行之有效的办法,主要还是因为现在做法人代表基本没有什么门槛,什么人都可以做,在国外却需要很严格的审核,而且有一套十分完整的诚信体系来约束。

鸿雁 发表于 2015-6-28 17:59:43

 专家观点
  恶意欠薪可入刑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劳动者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
  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阻断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恶意欠薪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法、经济法等关于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具有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如果存在欠薪的故意,且在有关部门责令后仍拒不支付的,将有可能承担刑罚,情节严重的,企业负责人还可能锒铛入狱。
  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欠薪支付
  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念宏律师认为,针对朱先生所说的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一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余先生作为企业的前法人代表与朱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月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由原来的余先生变更为其父亲,但上海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上海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
  工厂搬至外省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朱先生强调公司的工厂搬迁至太仓,那里属江苏省管辖,但这并不牵涉有关部门的跨区域执法。首先上海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论工厂搬迁至何处,其注册地就目前来看并没有发生变更,也就是说,这仍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企业,其仍接受上海本地政府部门的监察和法律调整。其次,即使其注册地变更为太仓,朱先生与上海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在上海,朱先生仍有权利通过上海法院要求追索企业股东的法律责任。
  注册多家公司扰乱了监察视线
  和朱先生描述的情况一样,浦东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在日常进行监察时也发现,现在有些企业利用同时注册多家同类型企业的方式来躲避监察。“我们发现有些民营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是动不动就把自己整成个集团,下面有许多名称雷同的企业,利用不同的企业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今天这名员工来投诉他就拿出另一家公司的牌子来应付监察,明天另一名员工投诉,他再换一块牌子,其实换汤不换药,都是一家人。”浦东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有关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看到这样的企业也确实很头痛,这种做法确实扰乱了他们的视线,针对这样的老赖企业,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和工商部门联手,将这类企业的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进行名单公布,并通过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来进行约束,让老赖企业无处遁形。(李轶捷)
来源:中工网

鸿雁 发表于 2015-6-30 08:32:34

引用第1楼鸿雁于2015-06-28 17:59发表的:

  记者调查
  中乐公司:我们是另一家公司
  记者根据朱先生提供的办公地址找到了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0号楼,只见该楼底层大门前台处赫然贴着中乐国际投资集团,但整个一楼层面和前台处均大门紧锁、空无一人。朱先生告诉记者,他以前办公地点在三楼,于是记者又到了三楼,同样的,过道黑漆漆的,关着灯,各个部门的门都锁着。好不容易记者在贴有营销总监牌子的办公室里找到了一名中年女士,当得知记者是来找老板余志成的,她马上回复说:“他不在这里,我们不是一家公司的。”当记者追问:“余老板平时在哪里办公?”该女士答道:“我不知道,你打他电话问吧,他们不在这里,这里是我的公司,老板是我。”记者好奇,完全两家公司的人,怎么会对对方如此熟悉?该女士称自己原来是中盟的,后来跳出来自己开公司了,所以知道余志成。记者询问这里既然是中乐公司,为何没有一个人办公时,该女士表示,公司刚刚成立,所以她还没有招人。
  随后记者见10号楼4楼有办公人员,又试图侧面了解中盟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情况,还没等记者详细表明来意,对方很果断地回复:“别问我,我都不知道,不是在这个楼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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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雁 发表于 2015-6-30 08: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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