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不缴纳社保的后果能否要求企业承担
近日,蜀山区劳动仲裁委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快速使劳资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程某于2010年4月27日在某单位入职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并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每年3月31日签订一份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共签订6份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程某向单位申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单位每月发放社保补贴,单位同意其请求。离职后,程某考虑到退休后的生活问题,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以程某个人主动放弃社保为由不愿为其补缴,双方调解不成,程某诉至该区劳动仲裁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规定说明社会保险是社会统筹方案,不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私下协商,通过不购买社会保险或支付社保补贴的情形改变社会保险的基本性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因此该公司不为程某购买社会保险而是支付程某社保补贴费的行为是违法的,故责令该单位依法为程某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但程某需返还单位已支付给他的社保补贴费用。 闫影 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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