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联西 发表于 2015-9-9 21:58:02

违约条款的设置原则

违约条款的设置原则

某家铝材需求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了一份货款100万元的铝材买卖合同,因乙方延期交货10天,造成甲方不能按时出货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30万。现因合同签订时ABCDE五种不同违约金条款约定,产生违约纠纷诉讼至法院,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A、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
B、“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交货期限内延期交货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C、“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交货期限内延期交货5-10天(含10天)的,则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20万”;
D、“违约责任:乙方违约承担货款的30%的违约金” ;
E、“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交货期限内延期交货的,每延迟一天处该合同金额3.5%的违约金”。
1、 A种情况下,甲方如要想对违约方索赔,那么,他首先要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经济损失,其次他还应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导致的,再次他还应计算出自己受到经济损害的具体数额,该数额必须用货币价值来反映。满足以上三个方面,实践中一般就不太可能。而在法庭上,他还要面对违约方的质证和抗辩,大多数法院皆会以只是甲方自己的计算方法证据为由,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举证不充分,判决驳回。
2、 B种情况看起来有道理,其法律效果完全与A一样。
3、C种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也有明确的数额,这时发现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10万元。还好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那么,甲方首先要计算出自己受到经济损害的具体数额,该数额必须用货币价值来反映,其次他还应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导致的,再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方还要证明在损失出现后采取了积极措施将损失缩小在30万。这些对于守约方的甲方同样难度很大,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D种情况,违约金条款写的很漂亮,具体、合法,很容易计算出30万元,这是凑巧,不可能开始就能算出违约最后造成的损失刚好等于总货款的30%。假若低于损失就回到了C的情况。
5、 E种情况,计算可获得35万的赔偿。获得的违约金赔偿稍高于损失,乙方也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甚至甲乙方在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可以比3.5%更高,只要不是违约金过高就行。违约金过高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若证明超过30%,举证责任在对方,对方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于损失,也是很难的。
因此根据我的经验,在签订合同时写违约责任时应把握三个原则:违约条款宜细不宜粗,违约金额宜高不宜低,赔偿计算宜动不宜固。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违约条款的设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