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职工撑起“权益伞”(图)
7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该省人大立法通过,由于拓展了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如首次提出“更年期”保护等,甫一公布,就引发社会关注。这部地方性法规,从立法推动之初,就打上了鲜明的工会印记——
从进入立法计划前的十余项专题调研,到全程参与为女职工争取广泛权益,再到省、市、县同日同步启动宣传咨询活动,山西省总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全面了解反映女职工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自始至终参与了这部法规的起草、研讨、论证、修改等工作,身影伴随了这部法规出台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节点。
推动篇
主动作为,借助力量壮大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之呼声
【采访札记】“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而对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正是源于了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的保护。因此,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山西240万名女职工和下一代身心健康、家庭和谐幸福以及民族整体素质提高。”来自山西省总工会的呼声,赢得各方面认同,连续两年省“两会”期间,都有省人大代表议案、省政协委员提案,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
10余项专题调研:
摆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问题
近年来,山西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先后开展了10余项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了女职工的意愿和诉求,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二是女职工劳动权益、人身权利被侵害现象仍有发生,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还没有全部得到明显改善,女职工“四期”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职工工资制度不相适应,用人单位难以统一准确执行。
早在2013年初,山西省总女职工委员会就起草了关于制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可行性报告、《条例》建议稿等配套材料,报送省人大和相关部门,为立法提供可行性依据。
“两会”集中发声:
营造出保障女职工权益良好氛围
山西省总工会的声音在省“两会”上受到关注。在山西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先后有50多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该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议案。同时,一些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也通过多种渠道表达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立法的希望和关切。
山西省总工会借助各方力量,呼吁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的紧迫性。自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1990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为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调动女职工劳动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实施细则》实施25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内部需求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实施细则》明显滞后于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发生变化,二是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作出一些重要的调整。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同时,废止了1988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使山西省1990年颁布的《实施细则》实际上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针对这种变化,山西省总主动协调沟通,多次就《条例》制定相关事宜与省人大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安监局、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座谈,在《条例》的制定上逐步达成了共识。最终,《条例》于今年2月正式列入山西省人大2015年立法计划,并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通过。
立法篇
全程参与,旗帜鲜明为女职工争取广泛劳动保护权益
【采访札记】山西240万名女职工是工会立法参与工作的最大动力和“后台”。作为起草组、修改组成员,山西省总参与了《条例》起草、修改、调研论证的全过程,并努力在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据理力争,在解决女职工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利益诉求上寻求突破和建树。对比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的《条例》中出现了一些新内容,扩充、细化、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标准。
建言献策:
预防性骚扰、心理健康培训皆成用人单位义务
在《条例》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山西省总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开展心理健康培训等30多个意见建议被采纳。
其中,强化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是一大亮点。《条例》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有书面告知的义务;规范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签订内容和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义务。其中,进行心理健康培训、保护夜班劳动安全的规定,是根据立法调研中基层女职工反映的情况,结合山西省情制定的,反映了一线女职工的心声,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此项规定不仅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规定为相关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且延展到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这对保护女性劳务派遣工是个有力的推动。
据理力争:
为了确定每月卫生费的标准,不惜找到省长
痛经休息、更年期调整岗位、性骚扰、保障夜班劳动安全、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卫生费等内容,在论证和征求意见时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而这也是在山西省总的历次立法调研时,女职工比较关注并希望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为此,山西省总工会积极咨询有关方面专家、找寻相关法律依据和调研支撑,在《条例》修改时据理力争,几上几下,最终全部保留下来。特别是卫生费标准的确立,财政部门考虑到经济运行状况,一度将最低标准初定为20元,然而这个起点与当前物价状况及女职工的实际需求显然存在一定距离,为此,省人大领导、省总主要领导亲自找到省长,协调有关部门再次联合行动进行了测算,使30元这个起始标准才最终得以确定。
在据理力争的同时,山西省总也考虑到了平衡保护和就业的关系,多角度对保护的度进行了考量,对条款内容作了相应调整,比如将一些应当的条款改为可以,将涉及待遇的规定改为双方协商确定,如将草案中的“痛经带薪休假”改为了“痛经休息”,去掉了“带薪”二字。
充实细化:
痛经休息、更年期调整岗位、保障夜班劳动……
山西的《条例》共29条,围绕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立法宗旨,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基础上,细化完善了30多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更具体、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
在经期保护方面,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在孕期保护方面,规定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孕期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准予休息。将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扩大适用到怀孕三个月以内的女职工,并增加了每日给予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的规定。即“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在产假方面,按照山西省情,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特别是增加了“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日”的规定。
在哺乳期保护方面,将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时间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的规定,同时增设了延长哺乳期条款,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条例》还对女职工产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结合省情,制定了一些人性化的保护条款。比如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女职工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给予一次性2%的营养补助等。
落实篇
上下联动,强化宣传扩大《条例》的知晓率和覆盖率
【采访札记】9月1日,在《条例》正式实施前一个月,山西省、市、县三级工会分别联合相关部门单位统一行动,在近130个点同步开展《条例》的现场宣传和咨询活动,以努力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山西省总已印制《条例》单行本4万册,设计印刷《条例》宣传海报2000份、宣传挂图4000份,彩页6万份,制作《条例》小折页1万份,发放到了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女职工手中。
保护提高了,影响就业吗?
增加企业成本有限,反倒可以提高效益
《条例》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障得更加细致全面,有人担心因此会增加企业负担,加剧企业对女性特别是未生育女性的就业歧视。
据了解,这一点,山西在立法过程中予以了充分考虑,经过广泛调研和咨询,省人大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条例》对于女职工提供的是最基本的保护,所需费用非常少,很多措施都不会直接增加企业的支出;另一方面,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利与照顾其特殊利益,是不矛盾的,很多时候,通过企业的制度调整,如管理上的创新、轮班安排等,都可以达到预期效果,不一定非得通过增加投入来实现。换个角度看,企业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既可以增强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还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而那些不能够按《条例》规定执行的企业,也不是高品质企业。
山西省总工会副主席王荣认为,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劳动和卫生环境,这是企业无可推脱的。保护女职工,也是保护企业自身。任何一个女职工的生产安全和卫生安全问题,也是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卫生安全问题。
对于进一步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减少职场性别歧视,山西省总建议,首先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再者,要在机制上寻求创新;最后,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相关部门要以打击性别歧视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同时要寻求突破和创新,为就业者打开咨询和维权的渠道。
怎么保障有效落地?
大规模宣传+劳动执法检查、工会“两书”制度
“无法可依是没办法,有法不依很可怕,违法不究影响就更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郭新民说,只有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自身多方合力,才能让《条例》真正走下纸面,落到实处。
在山西省总大力推动下,《条例》设定了基层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职责,将工会“两书”制度(《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引入《条例》,为工会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山西省总工会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党组专门作了安排,成立《条例》学习宣传领导组,将《条例》正式实施前的9月,确定为《条例》学习宣传月,要求通过设专版专栏、组织宣讲团、专家解读、辅导讲座、知识竞赛、学习交流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宣传效果。下一步,山西省总工会还将召开《条例》颁布座谈会,同时要举办专题培训,培训宣讲员队伍,组织开展宣讲活动,不断提高《条例》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率;将按照《条例》赋予的权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等。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田喜荣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以中小非公企业为重点,深入了解女职工在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五期”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并着力推动解决,实打实地为广大女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给女职工特别的爱,不仅是工会要努力为之的事情,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文/李彦斌刘建林图/韩小燕戎兵宁茸)
来源:《工人日报》 感谢分享!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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