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
9月18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规定,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就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将提高至D级——最高风险。此外,《细则》还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等级,A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B级企业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定期检查,每4个月不少于1次;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随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