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生暂缓就业逾期多年档案如何转入人才中心
每年的7、8月份是应届生就业的季节,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均会约定1至3个月不等的试用期。试用期是合同双方相互了解、选择的合法期限,许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或是试用期结束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应届生的劳动合同。在什么具体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应届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律法规中被称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对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因此,如应届生在试用期间内,出现以上六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即可随时解除该应届生的劳动合同。
发布者:濮阳百姓人才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