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率先建立履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事担当
2月17日,淄川区龙泉镇党委委员周建霞正在麓村指导元宵扮玩队伍。“区里建立干部履职容错纠错机制,既是工作的‘风向标’,又是工作的‘试金石’。工作只要踏踏实实干,真真心心为百姓着想,就无愧于内心。”周建霞说。为着力解决“为官不为”,鼓励“为官有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2月15日,淄川区率先制定出台了《党员干部履职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对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的可以免予责任追究。而无失职行为必须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并有书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勇于担当等6方面条件。
据悉,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符合履职容错条件的,可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同组织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并将认定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备案。经确定予以履职容错的,其单位和本人可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和廉政审查、行政追责和问责、单位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等五个方面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淄川区纪委负责同志介绍,在实施履职容错纠错时,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无意过失与违纪违法、探索实践与有规不依的界限,既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鼓励干部敢于作为,又不纵容干部破纪破法、逾越红线,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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