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雪寒梅 发表于 2009-12-1 22:38:31

让违章者上曝光台,并让其纠一定数额的违章,这种做法不合适

让违章者上曝光台,并让其纠一定数额的违章,这种做法不合适

此种做法不合适。虽然此种做法较为普遍,但与构建文明、和谐、法制社会的需求是相背离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后来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职工违章上曝光台,显然违反了宪法的这两条规定,侵犯了职工的人格权。尊重人权,文明纠章,是各级部门按章行事的前提,是任何部门制度无法阻挡的不可逆转的管理潮流。

表面上,让违章者上曝光台,某种程度上给违章者以心灵羞辱和震撼,从思想上得以警戒,同时也警示了他人,再让其去纠章,可加大查处违章的力度,促进安全生产。事实上,这种做法极不人文,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相反,这是侵犯职工人格权、诋毁职工人格尊严的做法,随之而来的副作用显而易见,这无疑是一种过去“犯人游街”式的做法,应尽快废止。

个别地方更有甚者。一些制度和做法几十年不变,不顺应时代的潮流,凌驾于新时代法律之上;一些执法者,执法犯法,某种程度上是对宪法的亵渎,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破坏了干群关系,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pudegui888 发表于 2009-12-1 22:44:19

以恶对恶,类似与“钓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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