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东 发表于 2016-8-2 16:01:22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魏明东 发表于 2016-8-2 16:01:44

好好学习,开心出行,安全出行

屈联西 发表于 2016-8-5 17:29:11

感谢分享!魏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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