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子上的瓢虫 发表于 2016-8-10 14:19:18

【正方】不合理处罚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在法治这个框架下行使权利。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作出违背法治精神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笔者所说的这些话都是有依据的。
第一个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第二个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个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队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个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上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要求、《宪法》这一母法的强力规定,下至《劳动法》《民法通则》等子法的明确阐释,仍然挡不住“夹子夹脸”这一带着侮辱性质的行为发生,说到底,是一群法盲在披着管理的外衣进行“人治”。再往深了说,是相关执法部门监督缺位。
长期以来,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哪怕是在如何高调的宣称自己的企业已经建立了符合现代化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仍不可避免地囿于“人治”的窠臼。是这些企业管理人员不想通过制度管理人吗?不是!而是一些手握权力的管理人员,对“权力”这两个字看得过重。他们喜欢用权力凸显自己的尊贵,喜欢用权力显示自己的威风,喜欢用权力操控一切。法治,在他们的眼里,只不过是一个词语。如果真正以法治的精神管理企业,让企业在管理制度的框架下高效运行,那才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企业里如果有这种人,不得不说是一种倒退、一种悲哀。
毛泽东主席说过:“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同理,尊严也是争来的,不会有什么人主动给予。
一名员工完不成销售任务,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可以给予企业制度规定内的任何处罚,这本无可非议。但如果超过制度的规定范围,采取“夹子夹脸”这种有辱企业员工人格与尊严的不正当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不容许,还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假如遇到不合理处罚,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笔者认为,除了拿起法律的武器或者通过其他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外,别无他法。因为,一味地忍让,一味的求全,只会让自己受到更加严重的伤害。更何况,能够迫使自己的员工丧失尊严的去接受处罚,这种企业的工作,不干也罢!
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 牛建涛

敬业心 发表于 2016-8-10 15:40:48

请牛老师 表明站位是正方

爱好作为 发表于 2016-8-12 06:42:05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6-8-12 08:18:23

欢迎才参加本期观点擂台!

叶子上的瓢虫 发表于 2016-8-18 16:16:17

回 1楼(敬业心) 的帖子

好的,下次我一定注意。

初卫平 发表于 2016-8-19 22:05:13

语言一定要符合事评要求,不要追求“高大上”,要贴近读者,贴近班组,让每名员工都能读的懂。个见啊,得罪了老师

湖北三鑫黄国强 发表于 2016-8-23 15:33:01

学习老师的观点,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经营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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