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鸡被打死 驾车盗窃养鸡场被包抄打死
男子偷鸡被打死 驾车盗窃养鸡场被包抄打死2016-08-16 15:41:09 来源: 中国网 编辑:郭兰
2014年12月27日23时许,海南省东方市男子偷鸡被打死,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持棍打死偷鸡贼的村民周某、符某甲、符某乙有期徒刑10年、6年5个月、6年5个月。
当日,邢某与同伙驾车至三家镇某村周某的养鸡场实施盗窃,周某发现有人进入养鸡场后,便召集符某乙、符某甲等众多村民跟随前去鸡场帮忙,
周某安排村民分两路进行包抄,邢某同伙闻讯后驾车逃跑,周某、符某乙及部分村民前去追赶,符某甲与部分村民则进入养鸡场内寻找。
符某甲发现了躲在野菠萝丛中的邢某后踢了两脚,并喊来其他村民;周某、符某乙追车未果返回养鸡场内。接着,周某、符某乙、符某甲等人持木棍对邢某实施殴打,致邢某受伤。
周某见邢某伤重遂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拨打急救电话,邢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邢某系头部被击打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符某甲、符某乙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符某甲、符某乙在致邢某死亡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死者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且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在庭审中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的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发现邢某的盗窃行为后,持棍殴打邢某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周某、符某甲、符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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