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刘某为另谋高就提出辞职,并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了公司。但公司不同意刘某辞职。公司负责人称,如果刘某不辞而别到新单位上班,需赔偿公司3万元的经济损失。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辞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主张。
来源: 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支持专页,感谢老师精彩分享,国庆长假愉快 感谢建军老师支持劳动保护版块,专页有您更精彩 感谢分享,zzczzc老师辛苦了! 问好zzczzc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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