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zzc 发表于 2016-10-19 09:04:06

给合法的职业打假创造空间

【网言】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社会极大关注。
  不可否认,逐利冲动会让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变得模式化和恶意化,以打假为名义的行为则可能成为假打。不过,抛开职业打假人的原罪思维,在一个正常的权利体系和法治构架下,应当允许职业打假人的合法存在。只要其使用的手段符合法定程序,并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不管是基于利己,还是出于利他的目的,都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认可。保护合法,限制非法,把每个职业打假人都视为正当的个体,对此群体存在的合法性和行为的正当性,才会有法治化的理解。
来源: 光明日报

幸福海边 发表于 2016-10-19 10:45:51

无论每天再忙,我都要劳动保护版块学习,给版主送来

幸福海边 发表于 2016-10-19 10: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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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海边 发表于 2016-10-19 10:46:16

zzczzc 发表于 2016-10-19 11: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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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czzc 发表于 2016-10-19 11:34:49

感谢支持感谢分享

zzczzc 发表于 2016-10-19 11:34:57

风声 发表于 2016-10-19 14:10:30

回 楼主(zzczzc) 的帖子

风声 发表于 2016-10-19 14:10:40

风声 发表于 2016-10-19 14: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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