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不能代表其他亲属放弃非因工死亡待遇
2016年7月,马某因病去世后,因生前所在单位威海市某公司未及时向其亲属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马某父母、妻子、女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非因工死亡待遇。经开庭查明,马某妻子姜某与丈夫在同一家单位。马某去世后,妻子姜某发表一份签名“声明”,大意为:马某因病去世,现由其妻子代表所有直系亲属声明,若因马某事件引起的任何可能与公司发生的经济纠纷或待遇,全体家属均自动放弃。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无需向马某妻子姜某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但应向马某父母、女儿支付各项非因工死亡待遇。
仲裁委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本案中,马某父母、女儿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授权马某妻子发表声明,马某妻子代表其他三人所作出放弃相关待遇的声明,不产生法律效力。因马某妻子不能证实发表声明时,公司存在欺诈、误导等情形,故声明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其要求支付马某死亡后的各项非因工死亡待遇请求,应依法驳回。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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