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爱平 发表于 2016-10-27 10:56:32

欲讨工伤赔偿但无任何证据 单位以委托合同推卸责任 质疑“委托”真实 公司底儿潮认

         刘一与李夜静是湖北老乡,也是从小到大的同学,彼此好了20来年。可是,今年6月刘一发生工伤后,在处理其工伤赔偿事宜时,李夜静的心理“天平”偏向了老板,致使刘一差点讨不回钱来。
  “亲戚有远近,朋友有厚薄。这句话,真实反映了我和李夜静的朋友关系。在我与能给他带来利益的老板之间,他看淡了朋友之情。”刘一说,要不是致诚公益律师于帆的无偿援助,抓住公司出具的证据的破绽迫使老板赔偿3万元,老板是决不会自愿拿出一分钱的。
  员工称证据充分
  事实上啥都没有
  刘一的家乡位于偏远农村,家庭生活拮据。去年9月,经李夜静介绍,刘一来到北京一家快递公司,专业从事包装箱制作工作。公司与他约定工资按每天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每制作3个大箱子工资为4000元、制作1个小箱子工资为350元、制作1个特大箱子工资为1500元。
  6月8日上午11点,刘一在制作特大包装箱时右手被电钻卷进机器,造成小指离断、中指远节阙如。随后,李夜静等人将他送到医院治疗。
  该医院为刘一做了清创及伤残手指修整手术,住院8天。此后,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达又将其安排到另一医院治疗。不过,在这家医院,病人的名字由刘一换成了刘发达的一个朋友。
  伤情渐渐好转,但落下了终身残疾。刘一想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一些经济补偿,可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李夜静也不帮着他说话。
  无奈,刘一来到致诚公益申请法律援助。于帆律师接待他时,他手中只有一份病历。当问及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刘一说,他已向丰台区安监局投诉,该局工作人员说:“对方都承认了。”
  有如此把握,维权应该没有任何障碍。可于律师到安监局调查时,结果完全相反。
  安监局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找了李夜静,找了刘发达,并且和当地有关方面取得了联系,调查的结果是:刘一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没有劳动关系谈不上工伤赔偿。“本以为十拿九稳的案件,突然走进了死胡同。”于律师说。
  硬撑着申请仲裁
  等待公司提供证据
  于帆律师说,安监局还有比较详细的调查结果。其一,刘一是给李夜静干活的,刘发达因为认识李夜静,所以把别人的活介绍给李夜静干。其二,公司与李夜静和刘一没有任何工作上的关系。其三,直接给刘一发工资的人,是李夜静。其四,刘一所讲的干活及受伤的地方不是公司住所。并且,刘一所说的地方与李夜静、刘发达说的地方完全不同。
  面对这样的结果,于律师提出拿走这份调查报告,但没得到准许。于律师通过拍照,取得了这份报告。
  于律师问刘一,李夜静有无支付能力?如果有的话,就从李夜静这里着手,让他赔偿。刘一说,李夜静是个三十多岁的小伙子,没有什么钱。直到此时,刘一还认为,他是给快递公司干活的。
  于律师想找刘发达谈谈,对方一听是律师,马上说这事与他无关,并把电话挂掉了。事情不能就此放弃,于律师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代表刘一向仲裁机构递交了申请书,请求确认刘一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递交申请后,我们能做的事只是等待。在等待中,期盼公司能够应诉,并提交相应的答辩状及证据。”于律师说,如果公司不答辩也不提交证据,那么表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因为没有劳动关系,自然就没有相应的证据。而此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不在公司,而是刘一本人。
  “我们清楚地知道,只凭一份与单位根本没有任何牵连的病历,是不会使本案有什么突破的。”于律师说,没过多久,仲裁委通知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
  “还好!材料里除了立案通知,还有单位答辩状及其提交的证据。”于律师说,当看到单位提交的证据里有一份《包装箱委托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时,眼前一亮。
  质疑“委托”有名无实
  穷追不舍逼单位就范
  不过,虽然有了这份证据,也并非胜券在握。因为合同中的所有约定,均是以公司不承担责任为前提。如果真的较起真来,输赢还很难说。为此,于律师倾向于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可是,想调解必须先抓住对方的过错和弱点,然后才能交换、取舍。这个过程,千万不能给对方形成“你想调解”的印象,否则,一切都会前功尽弃。
  庭审中,于律师紧紧抓住委托合同中“委托”两个字作文章,从气势上压倒对方。首先,从根上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该合同系公司为推卸其作为用人单位责任,与李夜静共同编造出来的。
  此时,从安监局取得的调查报告发挥了作用。因为根据刘发达向安监局的讲述,他与李夜静之间只是介绍活儿的关系,根本不存在什么委托加工关系的事实。由此断定,该《委托合同》是编造出来的。这个主张一提出,公司老板大吃一惊。
  接下来,于律师说,退一步讲,即使该《委托合同》存在,是真实的,也不能改变公司与刘一之间系劳动关系的事实。因为,该委托合同只能证明签约人之间系委托关系,仅对签约当事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无任何约束力。即对刘一无约束力。
  于律师说,根据委托相关法律规定,委托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来承担。也就是说,公司仍需对委托李夜静后刘一受伤的法律后果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此即委托推卸不掉责任。
  一听这话,刘发达更坐不住了,焦急地说:“凭什么委托了,还要我承担责任!”
  于律师一看火候到了,就向他详细地讲解了委托加工与加工承揽的概念和区别,并就劳动关系有关问题作了说明。考虑到一旦输官司将要承受的负担,刘发达征求于律师的意见,问怎么办才好。
  于律师结合刘一的伤残状况,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与公司商定一次性支付3万元了结此事。公司同意这个建议,并于近日交付了相关款项。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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