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保证金 单位不能向职工收取
2014年4月12日,张某等3名职工到威海某公司工作,入职当日公司向每人收取了安全生产保证金3000元。2016年9月,张某3人辞职后,公司拒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为此,张某3人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9000元。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立案。经调查发现,张某3人反映情况属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用人单位以担保以外的名义收取劳动者的钱财和物品不予返还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的。加强安全生产,是每一家企业应尽的职责,但该公司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禁止性规定,理应予以纠正。
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该公司向张某3人全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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