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爱平 发表于 2016-10-29 15:44:51

讨要取暖费官司劳动者有赢有输

  年近古稀的王大爷是北京申美公司的职工,2004年王大爷从单位退休。从2011年开始,王大爷发现单位没有再发给自己每年600元的取暖费。
  “这是咋回事,公司咋扣发我的养老钱?”王大爷多次找公司负责人理论,负责人对其解释“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因公司属于私营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取暖补贴,股东会开会取消了这项福利”。
  王大爷认为公司这么做不对,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2011、2012、2013年三年的取暖费1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参照北京市《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作为私营企业的申美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公司股东会取消发放取暖补贴的决定对王大爷具有效力。据此,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与王大爷的诉讼结果不同,李刚却在索要供暖补贴的诉讼中获得胜诉。
  前两年,李刚到北京一家汽车公司干喷漆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李刚在一起生产事故中受伤在家养病,汽车公司一直照常向其发放工资。2015年病好后回来工作的李刚在和同事聊天中知晓单位在2014年11月份向在岗员工发放了1200元取暖费,而自己工资中并没有这一项。在和单位多次理论无果后,李刚将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1200元取暖费。汽车公司一方认为,自己作为民营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取暖费这样的福利,不同意李刚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汽车公司虽然不属于必须向职工发放取暖补贴的企业,但其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职工发放取暖补贴,并依据公司出台的相关文件进行管理。根据李刚提供的汽车公司《关于发放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汽车公司决定向职工发放取暖补贴,李刚属于领取取暖补贴人员范围之内,汽车公司应向其支付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据此,法院判决汽车公司向李刚支付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1200元。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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