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款项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进行初审。修订草案针对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针对中小企业负担重、维权难,修订草案专设权益保护章节,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国家依法查处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行为”等。
明确提出“微型企业”概念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第二条把“中小企业”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新增七项内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旨在加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修订草案新增了“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等七项内容。
有权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展开管理工作,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评比等行政行为”。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中新增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可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
为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
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修订草案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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