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爱平 发表于 2016-11-9 12:43:42

梅州市人社局:多措并举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感谢你们,帮我解决了困扰我们多时的欠薪问题。”拖欠薪金的案件得到顺利解决,老张和同事来到梅州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你们是实实在在为劳动者服务,多亏了你们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然我们到哪里讨回辛苦钱。”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更事关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梅州市人社局多年来坚持多措并举,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开展便民服务为载体,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及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
  今年1月至9月,梅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处理投诉举报案件723宗,为4582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或克扣工资7434.95万元,依法妥善处置3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5宗。梅州市调解仲裁机构在今年前10个月共处理案件1791件,涉及劳动者人数2581人,涉案金额4051万元,切实维护了梅州社会和谐稳定。
  成效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连续5年100%
  一般而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与经济发展程度相挂钩,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会相对多一些。按照人社部门统计的数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而珠三角地区约占全省的三分之二。但梅州经济总量约占全省百分之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却居于山区市前列。“这说明梅州市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很高。”梅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说。
  2015年10月17日,梅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投诉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已达3个月,梅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并前往该公司对法定代表人宋某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共拖欠工人工资共计761000元,梅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10月31日前支付工人工资。
  然而,该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期限内仅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仍拖欠135名工人工资共481224元,梅州市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该公司法人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实施刑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于2015年11月20日支付135名工人工资共481224元,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被检察机关予以批捕。
  从近几年梅州市劳动争议案件分析,梅州市的劳动争议以传统案件为主,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四类案件占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数的85.5%。其它如劳动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转移、劳务派遣、人事争议等新类型案件亦有一定数量。从案件分布地域看,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较好的梅州城区,如梅县区和梅江区,占全市案件总量的82.5%。从案件分布企业类型来看,主要为非公有制、民营企业,占比96.5%。
  此外,近年来梅州市劳动争议的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一是劳动人事争议的诉求错综复杂。同一案件融合多项请求,既有工资、补偿金,又有加班费、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其他诉求;二是建筑领域的“顽疾”未得到根治。建筑行业因多层分包转包,工程款拨付不及时,拖欠工人工资;三是劳动人事争议的主体出现新变化。快递员、保险员、电商销售员等申请仲裁的逐渐增多。
  争议案件多,处理难度大,监察与仲裁工作的压力可想而知。为更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梅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和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有计划地实施多项措施,让多年来梅州市未出现因劳动争议产生的恶性事件。其中调解仲裁机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连续5年100%。
     措施
  预防为主 基层为主 调解为主
  梅州市人社部门在化解劳资纠纷方面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
  2014年,梅州市出台了《梅州市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建立健全欠薪周转金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针对建筑领域多见劳资纠纷的问题,梅州市于2015年制订了《梅州市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建筑业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以实名制发放劳动者报酬,确保工人能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这些政策的制定有效地将部分劳资纠纷化解于萌芽之中。
  同时,为最大限度预防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人社部门出台了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联动协调和应急预警工作机制。视案情复杂程度分别设置一至四级响应级别,并相应配置调解力量;指定应急协调具体负责部门,细化部门工作职责。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工会、信访、商务和住建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动协调工作组,做到提前介入、统一调度、快速反应、防止激化,已取得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通过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组织的建设,梅州市人社部门让劳资纠纷在基层就得以调解。目前梅州市共建立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等基层调解组织185家,配备专(兼)职调解员376名,个别地区还配备了相对独立的调解室。在充分发挥现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职能的基础上,还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区域性等专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人社部门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欠薪群体性事件的联动作用,把劳动仲裁的“准司法”和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欠薪群体性事件能够得到依法快速和妥善处置。
  2015年8月,梅州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突然宣布与公司189名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在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终止劳动合同的189人向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按工作年限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补偿等多项诉求。
  经过梅州市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双方同意制衣公司于2015年底前以每月2343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李女士等189名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08万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便民
  帮助申请人再就业 解决其后顾之忧
  劳资纠纷案件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梅州市人社部门推出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由法定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一般案件材料收齐当天立案,复杂案件3个工作日内立案。明确案件分类处理的具体方式和流程,对小额、简易的劳动争议案件启用简易程序。
  “以最快的速度立案,最好的方式处理和解决案件。”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院长黄运喜说。
  同时,对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争议案件以及追索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梅州市人社部门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快速妥善处理好。
  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全程调解也是人社部门便民措施之一。人社部门尽可能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快速结案、案结事了,以柔性化手段处理劳动争议。近年来通过仲裁机构主持调解,达成协商一致意见调解结案或主动申请撤诉的占立案总数的83%,当事人满意度比较高。
  调解仲裁机构还积极把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咨询内容制作成“便民服务联系卡”,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和维权指导。做到咨询解释有底气,通过仲裁窗口把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广泛向社会宣传;廉洁办案有正气,主动公布电话姓名,主动接受监督;服务群众接地气,让群众通过电话就地解决问题。
  仲裁机构通过办案发现,用人单位和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无论调解还是裁决,最终双方都分道扬镳,劳动者面临下岗失业。为了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仲裁机构主动协调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申请人就业。“我们通过办案对劳动者工作特长的了解,利用人社系统就业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在案件处理后仍然对这部分劳动者扶一马、送一程,让他们下岗即上岗、失业即就业,最大程度地帮助和服务群众。”黄运喜说。
  而梅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每年定期开展职工工资支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使用童工情况等专项检查活动,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对企业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坚决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为劳动者获取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劳资纠纷非常尖锐,我们的工作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梅州市社会安全稳定做贡献。”梅州市人社局分管领导说。
     数说
  2010年至2015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处理投诉举报案件4971宗,为21978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或克扣工资17920.19万元,依法妥善处置3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53宗,涉及人数4833人,涉案金额为3839.65万元,常规监察与专项检查企业共13556家,涉及职工100.79万人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实现大中型企业和各乡镇(街道)全覆盖,共有调解员376人,112个乡镇(街道)全部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其他各类基层调解组织73个
  2011年至2015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7867宗,年均1500余宗,涉案金额1.3亿元
  ■案例分析
  1 劳动报酬争议
  案由:2016年1月1日,小王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1500元,工作地点在梅州城区。2016年1-6月,小王每月实际领取工资为1000元。小王对此有异议,认为试用期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试用期长达6个月,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A公司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补足其劳动报酬。A公司拒绝了小王的要求,认为该劳动合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的,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小王不服,于2016年7月10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王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案情分析:2016年梅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10元,A公司与小王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只有1000元,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小王工作地点在梅州城区,其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每月121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A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年,约定试用期6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其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仲裁结果:A公司与小王约定的试用期为2个月,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每月工资应为1210元;2016年3月1日起转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应为1500元。因此,A公司应支付小王工资差额部分共2420元(1210元/月×2个月+1500元/月×4个月-1000元/月×6个月=2420元)。
  2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
  案由:2015年11月1日,小张入职B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200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6月30日,小张以B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得到支持?
  案情分析:小张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B公司工作,B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小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B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规定,向小张支付两倍工资。
  仲裁结果:B公司应当支付给小张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合计14000元(2000元/月×7个月=14000元)。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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